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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之性质界定——兼评我国《合同法》要约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7-06-25 19:16

  本文关键词: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之性质界定——兼评我国《合同法》要约撤销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合同法》和德国《民法典》均规定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存在要约人排除拘束力的情况,本文对此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的性质进行分析,建议将其界定为准要约,并对中德民法对要约撤销权的不同规定作出评价,探究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否采取德国有关要约形式拘束力的立法模式。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关键词】排除拘束力 撤销权准要约意思表示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的基本制度,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要约能否被撤销关乎合同能否成立并对双方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德国《民法典》中规定要约一旦生效,原则上不可撤销,但为利益平衡又规定了但书条款,即表意人可以排除要约的拘束力;中国合同法则明确规定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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