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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析产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8 07:19

  本文关键词:婚内析产制度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婚内析产 功能 适用情形 疑难问题


【摘要】:婚内析产制度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存在有其理论合理性、现实必要性与法律正当性。婚内析产制度对婚姻弱势方财产权利的保障功能、对一般大众行为的引导功能以及对《物权法》第99条落地实施的促进功能亦为其构建提供了更多的合理性。然而,适用情形的过于狭窄及适用对象、裁判原则、适用效力等的立法缺失,却使得婚内析产制度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故应适度扩大婚内析产制度的适用情形,将夫妻一方拒不承担家庭经济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之合理财产处分行为、管理共同财产不善行为、婚内损害赔偿情形等纳入其适用范围;明确婚内析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且对于分割之后取得的财产仍应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内析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遵循“参照离婚说”的基本裁判原则,同时保留另一方对日常生活用品的合理使用权等。应明确婚内析产制度的适用条件:首先,作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婚内析产制度应与《婚姻法》保持一致,故对“扶养”应作狭义理解。其次,无医疗必要性不具备对抗婚内析产的正当性。赡养义务、扶养义务、抚养义务均属于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其不会因医疗花费高、医疗无效果等原因而免除,配偶他方不得以无医疗必要性为由反对婚内析产。再次,不得婚内析产之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即使事先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遇到重大理由时共有人仍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婚内析产制度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排斥其适用的约定当然无效。另外,不得婚内析产之约定也是与婚内析产制度的价值追求相违背的。最后,通过设立公示程序、赋予第三人诉权、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方式来保障债权人利益,并通过设立家庭强制共同财产来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基于当前诉讼多发的大环境及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在确定婚内析产案件的管辖时可以按照婚姻案件一审程序进行,当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在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引起的析产案件中,由财产代管人之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由于当前实践中的案由均无法准确反映婚内析产案件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增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为此类案件的案由。而在案件受理费问题上,婚内析产案件是不解除人身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质上仍属于财产纠纷案件,故婚内析产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来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键词】:婚内析产 功能 适用情形 疑难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9
【目录】:
  • 中文摘要8-10
  • ABSTRACT10-12
  • 引言12-13
  • 第一章 能否婚内析产的理论分歧13-17
  • 一、关于能否婚内析产的主要学说13-14
  • (一) 不可分割说13
  • (二) 可以分割说13-14
  • 二、关于主要学说的综合评析14-17
  • (一) 婚内析产制度的理论合理性14-15
  • (二) 婚内析产制度的现实必要性15
  • (三) 婚内析产制度的法律正当性15-17
  • 第二章 婚内析产制度的功能17-20
  • 一、婚内析产制度有助于保障婚姻弱势方的财产权利17
  • 二、婚内析产制度有助于引导一般大众的行为17-18
  • 三、婚内析产制度有助于促进《物权法》第99条的落地实施18-20
  • 第三章 婚内析产制度实体性疑难问题研讨20-32
  • 一、关于婚内析产制度的适用情形20-25
  • 二、关于婚内析产制度的适用对象25-26
  • 三、关于婚内析产制度的裁判原则26-27
  • 四、关于婚内析产制度的适用效力27-28
  • 五、关于婚内析产制度的适用条件28-32
  • (一) “扶养”应作狭义理解28-29
  • (二) 无医疗必要性不具备对抗婚内析产制度的正当性29
  • (三) 不得婚内析产之约定应属无效29-30
  • (四) 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债权人利益30-31
  • (五) 通过设立家庭强制共同财产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31-32
  • 第四章 婚内析产制度程序性疑难问题研讨32-36
  • 一、婚内析产案件的管辖应视具体情形而定32-33
  • 二、婚内析产案件的案由应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33-35
  • 三、婚内析产案件的受理费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35-36
  •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39
  • 致谢39-40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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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苏飞;婚内析产需注意的几个问题[N];江苏经济报;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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