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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主义行为的合同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07-25 22:11

  本文关键词:机会主义行为的合同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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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会主义行为这一概念尽管最早源于并且主要运用于经济学与管理学领域,但这种根生于人类天然秉性的行为,同样毫无例外的充斥在以交易为基础和目的的大多数民商事合同中,并且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合同法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以及合同文本的有限表述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广泛的行为自由,使得一些机会主义行为变得更为隐晦而难以甄别。 本文首先通过对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治理必要性的说明来介绍机会主义行为的背景,其次从合同订立的两大阶段即磋商阶段(假设尚不存在书面的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的履行阶段进行首次划分,将合同履行阶段较为常见的机会主义行为归为“显然性”与“隐蔽性”机会主义行为而进行二次划分,以此为进路来对合同关系当中不同阶段,不同特征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分析。接着在探讨对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制手段时,本文大致从三个方面推进:市场的规制机制,合同文本及条款的预防机制,司法介入合同关系的矫正机制。三种规制途径在实践运用中有着适用上的先后顺序,但同时又在功能上相互弥补,因此呈现出层层递进而又相互交织的关系。在这一部分文章重点的探索了合同字面解释与商业惯例解释两种解释方法在司法矫正机会主义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最后,给出对于解决方案的猜想以及在灵活处理机会主义行为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标准。 合同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根生于主体本身的自利性,孕化于交易信息不对称以及合同的不完整性,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收益比则是其诱发的导火索。控制机会主义行为,才能为保证合同双方合作而走向共赢,减少交易费用而增加社会财富护航。合同不同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呈现着各种鲜明的特性,磋商阶段中,没有正式的合同来约束当事人的交涉关系,一方当事人先合同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容易诱发另一方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履行阶段中,一方当事人既可能利用优势地位来修改合同(“显然性”机会主义行为)也可能利用合同的不完整性来背离交易宗旨(“隐蔽性”机会主义行为)不正当转移另一方当事人的财富。自由市场,合同文本以及司法裁决在规制机会主义行为中相互衔接与协调:来自于自由市场的规制如商誉制裁、商主体联盟等是交易过程中自发的治理手段,尽管其有利于交易关系的维护,但功效却常常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普适性;通过合同文本及条款,如行业格式条款、违约条款可以花费低廉的防治机会主义行为,但是文字的有限性以及未来的不可预测性,使得白纸黑字不能应对万变的机会主义风险;法院借助公权力,强制性介入合同来矫正机会主义行为效果最明显且见效最快,但却容易对合同意思自治中的私法秩序造成不当的干预,因此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既要明确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也要注意对于处理规则的谨慎使用。在处理“显然性”机会主义行为时注意对于客观证据的参考如,不可预期的客观变化,可供替代的选择方案等来辅佐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处理“隐蔽性”机会主义行为时,重视对于商业惯例解释方法的使用来弥补合同字面解释的不足,,最后对于机会主义式的违约采用交出违法所得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助于实现矫正正义,起到警示效果。 无论是在如何评价交易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机会主义行为的时候,还是在考虑针对已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应当采用何种普适性的干预方案来矫正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需要关注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设计和利用,更要注意和其他规制手段,(主要指法律与自由市场之手)的衔接与协调,而指导这一系列认定和规制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的,则有赖于既具有一定稳定性又饱含灵活性的判断标准的设定,纵观整个过程,都离不开立法,司法与行为的互动关系。期望“机会主义行为”能作为一个新的合同法的分析概念和范畴,促进对一些合同法中抽象概念的重新运用,重新塑造对某些原理的理解,同时对具体法律规则运用产生好的指引作用,有助于法庭去识别,解决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最终的带动对法律,经济与道德关系的重新思考。
【关键词】:机会主义行为 合同法 效率 规制 市场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一、 机会主义行为:模糊而真实的概念11-15
  • (一) 机会主义行为的概念起源11
  • (二) 合同法与机会主义行为11-12
  • (三) 合同关系中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12-15
  • 二、 合同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15-20
  • (一) 磋商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15-16
  • (二) 履行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16-18
  • (三) 控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必要性18-20
  • 三、 经由市场机制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机制20-25
  • (一) “商誉制裁”、“以牙还牙”报复机制20-22
  • (二) 交易主体“横向”及“纵向”联合22-23
  • (三) 集体组织的内部制裁23-24
  • (四) 市场规制机制盲点24-25
  • 四、 经由当事人协议文本的机会主义行为规制25-30
  • (一) 磋商阶段的保密协议或者担保协议25-26
  • (二) 订立阶段策略性的使用合同26-28
  • (三) 协议文本机制的失效28-30
  • 五、 经由司法介入矫正的机会主义行为规制30-52
  • (一) 磋商阶段机会主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30-33
  • (二) 履行阶段“显然性”机会主义行为的认定与处理33-38
  • (三) “隐蔽性”机会主义行为的认定与处理38-48
  • (四) “归还机会主义行为所得”的惩罚性赔偿48-50
  • (五) 司法矫正机制的不足50-51
  • (六) 司法介入标准:具有正当性,同时最小化成本51-52
  • 结论52-53
  • 参考文献53-56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56-57
  • 后记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许明月;普遍性侵权、机会主义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控制——对传统侵权法的反思[J];法商研究;2005年04期

2 谈毅;慕继丰;;论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的互补性与有效性[J];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03期

3 张文健;孙绍荣;;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及制度设计启示[J];工业技术经济;2007年12期

4 王洪涛;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理论述评[J];经济经纬;2004年04期

5 刘燕;;“机会主义行为”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理论解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05期

6 孙良国;于忠春;;有意违约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06期



本文编号:57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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