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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非法经营套利犯罪案例研究

发布时间:2014-12-20 11:13

 

【摘要】 生活中,利用POS机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利用POS机套现以及利用POS机养卡。在理论界对利用POS机套现以及利用POS机养卡这两种行为的刑法定性尚存争议,因此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讨论以明确二者的刑法性质,实属必要。本文首先列举了两个典型案例,之后对利用POS机套现以及利用POS机养卡的概念进行辨析,进而针对案例提出对二者刑法定性的疑问,在讨论学术界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得出利用POS机套现应定非法经营罪,而利用POS机养卡则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最后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刑法学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认为我国应逐步实现利用POS机套现以及利用POS机养卡的合法化。 

【关键词】 POS机; 套现; 养卡; 非法经营罪; 
 

一、案情介绍

(一)利用 POS机套现案情介绍
案例一:2010年8月至2011年,福建省漳州市的庄某向银行申领了 POS 机,与用卡持卡人串通,在 POS 机上进行虚假消费,将套取的资金支付给信用卡持卡人以获利。法院认为,庄某为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取得透支款,违反国家规定,利用 POS机虚构交易,将取得的透支款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信用卡持卡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庄某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判处庄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利用 POS机养卡案情介绍
案例二: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许某、陈某利用 POS 机虚构交易,其中被告人许某犯罪数额共计97359987.68 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犯罪数额共计 61179142.16 元,情节特别严重,二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也包括代为还款,且约八成的业务均为代还款。现有的事实和法律不能够证明代还款的行为涉嫌犯罪。同时,将代还款认为是犯罪,也严重扩大了涉案金额。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 POS 机虚构交易,使正常的金融秩序遭到破坏。其中许某犯罪数额共计 97359987.68 元,情节特别严重;陈某犯罪数额共计6119142.16元,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许某获刑6年,罚金60万元;陈某获刑3年,缓刑5年,罚金10万元。

三、利用POS机犯罪案件的刑法学分析.........16

(一)对“口袋罪”的思考.............16

(二)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简析............16

(三)《解释》第7条与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冲突.............18

四、利用POS机犯罪的法律对策...........20

(一)利用POS机套现合法化建议.............20

(二)利用POS机养卡不应认定为犯罪...........21

结  论...............22

四、利用 POS 机犯罪的法律对策

(一)利用 POS机套现合法化建议

案例一中法院对庄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庄某犯罪数额的认定并不完全合法。案例一中介绍了庄某向持卡人支付“套现”资金的方式包括“现金以及转账”,而《解释》第 7条明确限定了套现资金的支付方式仅为“直接支付现金”,换句话说,庄某通过转账支付的那部分资金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这里的“套现”只能理解为“套取现金”,这是对法条进行严格解释的必然结论。至于《解释》第 7 条为何做出如此限定,笔者认为,以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的资金,毕竟尚没有脱离银行的管理范围,资金依然存储在银行账户内,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性尚未明显体现,笔耕文化推荐期刊,然而一旦以现金方式支付,该笔现金的流向将失去银行的管控,很有可能转化为银行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性更加直接和严重。因此法律才严格限制套现的方式,仅规定“直接支付现金”的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二)利用 POS机养卡不应认定为犯罪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案例二中法院认定犯罪数额不准确。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当将养卡涉及的数额排除在外,仅计算两名被告人利用 POS 机套现的犯罪数额,在此基础上考察犯罪数额是否已经达到了相关追诉标准,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生活中类似案例二这样的公司有很多,它们既提供套现服务,又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养卡。根据笔者的认识,符合条件的套现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但养卡行为的性质尚未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部门严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能以任何理由认定利用POS机养卡为犯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必须减少刑罚权对市场经济活力的抑制。如果在某一种新型经济活动的性质还未被法律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就肆意挥舞达摩克利斯之剑将其斩杀,必将严重抑制市场经济的创新能力,非但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反而会摧毁其活力,与市场经济的理念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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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对于利用 POS 机套现的行为,笔者认为:第一,因其存在明显的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故不能将其理解为单纯的民事经济活动;第二,也不能认其为所谓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这种理解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佐证,又无法在法理上得到合理解释;第三,根据三段论推理模式,《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利用 POS 机套现是一种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行为,因此《解释》第 7 条直接规定利用 POS 机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合法的,也是符合逻辑的;第四,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利用 POS机套现的合法化趋势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对于利用 POS 机养卡的行为,笔者认为:第一,由于不符合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故其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二,在行为性质上,利用 POS 机养卡实质上是一种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行为;第三,虽然是一种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行为,但利用 POS 机养卡不符合《解释》第 7 条描述的行为特征,也没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其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故其不构成包括非法经营罪在内的任何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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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美玉.  养卡行为涉嫌犯罪吗?[J].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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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何荣功.  “养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初探[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8)
[8] 朱昌波,史丹如.  论非法经营罪的现实冲突与完善[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9] 叶良芳.  将信用卡套现入罪是司法“造法”[J]. 法学2010(09)
[10] 徐鹏.  使用POS机等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思考[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01)


本文编号:1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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