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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失票事例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19 20:29

导 言

在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被盗、被抢,票据丢失、毁损、灭失等失票情况时常发生。失票情况的发生,导致票据流转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同时也可能使票据流转过程发生停顿。如何在保障票据流通的前提下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各国票据法律制度必须面临并应当解决的问题。近年来,由于票据业务的蓬勃发展,法院处理的失票案件日益增多。但是,由于失票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人数较多,而且通常每个当事人涉及多重身份,因此案件通常比较复杂。然而,票据法律原则性规定的模糊不清,不同法律规定之间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相互矛盾,导致此类失票案件的处理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票据纠纷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失票这个独特的角度,通过查阅全国范围内各级地方法院审理的大量相关票据案件的审理内容、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具有代表性的失票案例,并通过对失票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分析比对,发现造成我国票据法律规范体系下此类失票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混乱的原因,并对各个原因进行深入的理论挖掘。本文在根据所述原因进行针对性的理论分析基础上,针对我国票据立法的不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旨在推动我国票据法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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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票据失票案件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本文的研究意义旨在通过对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有代表性的由于失票引起的票据诉讼案件,,通过对比、研究和分析,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在对法律原则之间、法律规范之间、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之间进行横向的比较基础上,发现在我国票据法律规范体系下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失票案件判决不一的原因,并对产生原因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对比和分析,同时针对整个票据立法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以推进票据法的改革。

第二节、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失票这种法律事实,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的简单将其归于事件或者行为。因为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失票这个法律事实是否和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失票是事件还是行为,进而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很难一言以蔽之的,而与此相对导致的司法实践判决结果也应当是不同的。失票和当事人意志有关,失票人出于某种目的主动放弃对票据的占有却主张票据权利,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公示催告程序的漏洞为恶意挂失提供了便利12,而我国票据法律规范中对于恶意挂失并无相对严厉的惩罚性规定,使得失票情况鱼龙混杂。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失票这个法律事实是事件还是行为的认定,失票是否和当事人意志有关,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法院事实中审查的重点和关键。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相对缺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因此而忽略。

第三章 票据失票案件理论问题研究 .........................27

第一节 票据法无因性与票据有因性理论研究...............................27

第二节 票据转让之单纯交付效力理论分析............................33

第四章 对票据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39

第一节、在票据立法中明确无因性原则.................................39

第二节 在票据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41

第三节 在票据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42

结 语...........................43

第四章 对票据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第一节、在票据立法中明确无因性原则
无论是促进商事交易还是保障商事安全,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票据立法。但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不确立,并不是立法要求的法律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所要求的。票据法律规定应当在指导实践的情况下,在保障票据活动安全和效率之间做出妥当的制度设计。既然票据法具有技术性,那么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好的明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以及设计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什么无法逾越的难事。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对我国票据立法和整个商事立法体系的完善,对我国票据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指导,均意义重大。明确票据无因性可以降低司法审判的选择成本,减少讼累;明确票据无因性可以完善商法体系,使得立法健全,与国际接轨;明确票据无因性,可以规范票据业务,防止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

第二节 在票据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

我国的经济体制自计划经济脱胎而来,我国的银行票据业务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转变过程中产生,带有我国特有时代政治和经济体制烙印的中国特色的金融产品。从我国目前办理银行票据业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银行仅仅从银行的利益和安全角度出发,顽固的否定票据无因性原则,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混乱不堪,银行无法高效的办理票据业务,同时,对于另外的票据当事人,也及其不公。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重新制定关于办理票据业务的部门规定,应当在新的规定中确立票据交易的无因性原则,用对票据交易的形式审查来代替交易的实质审查,提升票据业务品质,同时细化管理规定,改革金融调控法律制度,改革银行会计制度,改革票据业务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在保障银行业务效率的同时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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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关于票据法的理论研究不应当脱离司法实践的研究。票据理论中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研究,票据转让方式和效力的研究,票据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研究均应自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缘自于笔者在实习中偶然遇到的一个票据失票案件。为此笔者调取了中国法院网上所有的票据纠纷案例,并参考了各地高院网站上公布的票据法案件裁判文书,针对上海、北京、河南、山东、浙江等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票据纠纷中的失票案件,进行比较、选取、研究和分析。本文所列的案例,为笔者调研所得,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研究价值。本文所列的五个案例,相对笔者所列的失票案件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的不同原因,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本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从理论层次的分析探讨,对我国票据立法的瑕疵和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具体措施,针对某些条文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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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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