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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售股司法拍卖的法律效果——以“公开承诺承继”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8-26 03:02
  资本市场不少股东在取得限售股份的同时作出公开承诺,如期限锁定承诺、业绩保障承诺、不占用资金承诺等。在限售股被质押融资的情况下,一旦债务逾期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新取得股东是否需要承继这些公开承诺所附的权利负担,现行法律与监管规则不一致,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也有差异,导致实践中呈现"混乱"局面。从公开承诺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负担承继原则来看,强制执行后公开承诺义务不应被新股东承继,但可能会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成为原股东逃废债务的渠道,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健康的证券市场秩序环境。参考"买卖不破租赁"等案例,将公开承诺义务物权化,赋予其追溯效力,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限售股解限的现行规范体系及评析
    (一)现行法律中关于限售股限售条件的规定
    (二)现行监管规则中关于限售股限售条件的规定
    (三)对现行限售股解限规范体系的评析
二、司法拍卖对限售股解限条件的冲击
    (一)现行监管实践
    (二)司法拍卖涤除主义与限售股权利负担承继
三、限售股司法拍卖后公开承诺履行:债权物权化方案探讨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4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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