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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26 22:52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消费领域消费者人数呈几何式增长、消费产品类型变得多元化、消费侵权类型增多,使得司法实践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难度加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中规定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权类型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并没有将损害赔偿这一传统的民事救济方式作为一项请求权明确列举,其出发点是考虑到消费公益诉讼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都还处于探索之中。理论界对于损害赔偿类型请求权引入消费公益诉讼也存在争议,例如有学者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专属于私益诉讼,引入公益诉讼中会使得公益与私益不分,并且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应享有利害关系人的全部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尤其是小额分散的消费纠纷案件,为避免公益与私益混淆而排除损害赔偿请求有违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况且公益与私益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弥补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诉讼机制的失灵,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以及社会公益。损害赔偿请求兼具补偿与预防的制度功能,契合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所以在消费...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争议
    (一)理论层面争议
    (二)实践层面争议
二、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一)支持损害赔偿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二)损害赔偿契合消费公益诉讼的目的
    (三)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可实现性
三、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建议
    (一)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来源
    (二)损害赔偿金数额计算
    (三)损害赔偿金的分配与管理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91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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