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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犯罪相关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4-12-20 09:57

 

【摘要】 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到最近广受争议的“吴英案”,人们对这两起案件到底应该归民事相关法调整还是刑事相关法调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社会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认定的困难,产生很多疑难问题。对于此类复杂的案件如何界定其案件性质是近来学界讨论的热点。民间借贷是我们身边很常见很普通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与以借贷为名义的诈骗犯罪在表现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何区分一个案件到底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也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和司法公正问题,正确区分这两者显得意义非凡,笔者提出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希望法律真真正正的成为公民的保护伞。笔者查阅了一些法院审判的案件,选取了本文这个比较典型的案例,通过案例,并结合其他学者的一些著述,运用案例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探究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界定问题,并对案例进行了一些发散思考,提出借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犯罪化、重刑化,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刑法》需要增加一些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来调整新出现的一些情况。 

【关键词】 借贷纠纷; 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规制; 
 

引言

本文案例是生活中实实在在发生的故事,是笔者在法院里精心挑选的一个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相关联的案件,本案案情其实不是很复杂,但是涉及的问题很多。比如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能否认定存在口头抵押合同;汽车的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者不是同一人时,被告以自己占有并出资的汽车设立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被告没能按约及时还款,并有躲避被害人的情形,以及与前述的两个行为一起能否认定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案发后对被害人的清偿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能否影响案件的定性问题。文章共分为三大章节,第一章提出案例,列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方意见,阐明案件争议的问题。第二章则通过这些争议的问题,逐一展开讨论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异同,民事欺诈行为和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本案行为在客观上如何认定,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着重讨论了借贷型犯罪中主观方面认定的基本形式和本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何认定的问题,并简要分析了借贷型犯罪案件案发后还款对案件的影响。第三章主要是笔者对此案的一些思考,第一是关于借贷纠纷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要避免犯罪化重刑化的问题,第二是讨论了一些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是提出我国《刑法》需要增加一些罪名的设置,涵盖没有或者无法证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的犯罪问题,并从法理上和社会实践两个方面论证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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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简介
借款到期后卢某某一再拖欠还款并躲避被害人。经查,豫 DGA711 丰田越野车的行车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另查明,卢某某的亲属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十五万元、退还秦某某五万元、退还陈某某七万元,剩余款项由卢某某的妻子李晶晶分别向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打了欠条。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报案人王某某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 11 时报案,公安局经过审查,于 2012 年1 月 7 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于 2012 年 4 月 1 日被抓获归案,2012 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二、关于本案的各方意见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卢某某以湛河区西苑小区国昌六号楼一单元七楼东户的房产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的事实认定错误。 被告人卢某某在 2011 年 7 月 28 日向王某某借款时提供抵押的豫 DGA711 号丰田越野车辆,卢某某也是出资购车人,卢某某对车辆享有实际的控制权和处分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以他人所有的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系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人卢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本案应当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被告人的家属已经与王某某、陈某某及秦某某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车牌号DGA711 的丰田越野车登记的所有权人张某某也与债权人签订了车辆抵押担保协议,民事主体之间的还款行为已经和正在履行。

第二章 案件评析................................................. 6
一、本案的客观行为分析...................................... 6
二、本案的主观方面分析..................................... 11
三、亲属的还款行为的分析................................... 15
四、案件分析结论........................................... 16
第三章 本案引发的思考.......................................... 17
 一、实践中应当防止借贷纠纷犯罪化重刑化..................... 17
二、借贷纠纷型犯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注意的问题........... 20
三、没有或无法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 22
结语........................................................... 25

第三章  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实践中应当防止借贷纠纷犯罪化重刑化
虽然刑法上把什么是犯罪规定的清清楚楚,众多学者也在各种著述中分析阐释了犯罪的构成,犯罪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刑法条文始终是抽象而有限的规定,不能涵盖社会中人的行为的各种方面,也不能准确的定性社会中人的各种行为。由于这种不可避免的天然缺陷,使得司法活动中的裁判者们往往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产生的后果就是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饱受争议的案件。这些争议案件的出现,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不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同样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如早些年的“许霆案”,近几年的“吴英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大量的关于罪与非罪问题的讨论。

二、借贷纠纷型犯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注意的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并不必然以欺诈行为为条件。在现实生活中,笔耕文化传播,发生借贷关系的时候,有时候借款人为了使出借人更加放心的把钱款借给自己,会有一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些欺诈行为再加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的结果一起,被用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这样的简单粗暴的判断显然是片面的,有的案件中可能符合实际,行为有具有非法目的,有的案件中可能就不符合实际。与之相对的是,没有欺诈行为是不是一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欺诈行为一般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也不排除少数没有欺诈行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就比如一个实际案例中,甲和乙认识是朋友关系,但双方不知道对方的家庭等情况,乙非常有钱,平日花钱很随意,于是甲就想骗乙一笔钱,因而向乙称要借钱二万,乙二话没问就借给了甲,甲拿了钱就消失了,后来别案案发被捕,交待了这一诈骗行为。整个过程中甲没有任何欺骗行为(包括不作为的欺骗行为,国内外都有不作为诈骗的规定),[14]但甲自己承认了就是想要骗取这二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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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准确区分,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是公民权益得到保障的体现。因此本文探究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之间的差异,具有积极的意义。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的讨论,一直以来是学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主要讨论了在借贷纠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问题,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启发。笔者认为是时候在我国《刑法》中增加规定一些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经济财产犯罪,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多变,层出不穷的新的犯罪形式,以达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抑止此类犯罪的目的。由于笔者的水平有限,很多问题无法阐释透彻,比如具体如何在《刑法》中构建新的罪名,这些罪名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并能达到符合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抑止犯罪的目的。本文有任何不足与错误之处,欢迎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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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吴家林,常晓红.  借贷纠纷型犯罪的司法实务[J]. 中国检察官2012(20)
[2] 代汇宾.  民间借贷的犯罪性异化及法律规范[J]. 法制与社会2012(27)
[3] 叶名怡.  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J]. 中国法学2012(01)
[4] 苏虎超.  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犯罪相关问题探析[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6)
[5] 牟宪魁.  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4)
[6] 张明楷.  论刑法的谦抑性[J].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04)



本文编号:1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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