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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利

发布时间:2017-03-27 07:00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利,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在技术本身及其应用的双重意义上,互联网的发展先后经历了Web 1.0、2.0与3.0三个阶段,用户参与程度依次提升,因而,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存储,正逐渐成为技术应用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后果。出于对信息安全的顾虑,美国与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开始借助隐私权与信息自决权的理论,参考当时既有的规范,制定相关法律,确认个人信息权利,并赋予权能,加以保护,以此作为对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风险提升的回应。改革开放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与欧美发达国家日趋同步,出现了像百度、腾讯、阿里巴巴这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巨头,在互联网企业的推动下,互联网技术在应用领域上持续拓展,应用程度上不断加深。并开始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产生出了各种新型的业态。因而与欧美国家同步出现了个人信息的结构性风险。相应的,我国自2002年开始尝试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但立法进程缓慢,至今尚未获得实质性成果,仅产生了近十部零散的部门规章。另一方面,互联网发展的持续升温,促使法学界对个人信息权问题保持着高度关注,个人信息问题在最近十余年来一直是一项研究热点,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往往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别借鉴源自于欧美的隐私权与信息自决权理论,试图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产生影响。事实上,作为“理论移植”的“植体”,隐私权理论诞生于十九世纪末,个人信息自决权则出现于二十世纪中叶,二者都形成于前互联网时代技术与社会的背景下,是法律理论与实践对当时社会问题的相应,因而难以适应当下互联网背景下社会关系在形态与内容上的变化。在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主体上,相较于这两种理论所体现的私主体与私主体之间或私主体与公主体之间的单维关系,互联网背景下的信息关系已经演进了个人(社会)-互联网企业(产业)-国家(政府)三方主体所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三方在这一系列关系中有着各自的地位与利益,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应当对这一系列变化有所回应,做出相应的更新。是故,本文以“范式理论”与“自创生系统论”为理论工具,对互联网技术的演进,与由技术技术演进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做出梳理与考察,并结合现有的法律理论与规范,试图归纳个人信息权利所应有的主体性、客体性与内容性因素,以勾画出一项符合实践理性及法律发展普遍规律的,在权利内容上有限的,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利。
【关键词】:互联网 个人信息权 范式 自创生系统 利益衡量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16;D92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第一章 绪论9-24
  • 第一节 问题的引出9-17
  • 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产业化9-10
  • 二、信息风险的提升与技术恐惧10-12
  • 三、技术革命引起的法律更新12-17
  • 第二节 思路内容与研究方法17-20
  • 一、基本思路17-18
  • 二、主要内容18-19
  • 三、研究方法19-20
  • 第三节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20-24
  • 一、重点难点20-22
  • 二、创新之处22-24
  • 第二章 不同路径下的个人信息保护24-41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路径24-29
  • 一、隐私权的理论之维:三种学说24-27
  • 二、隐私权的实践之维:立法与行业自律27-28
  • 三、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差异28-29
  •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决权路径29-34
  • 一、信息自决权的人格权基础30-31
  • 二、信息自决权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发展31-33
  • 三、信息自决权与实践间的矛盾33-34
  • 第三节 我国对不同路径的借鉴34-41
  • 一、信息技术应用的快速发展35-36
  • 二、信息权性质的学术争论36-38
  • 三、信息权规范的立法尝试38-41
  • 第三章 新条件下的个人信息41-55
  • 第一节 信息技术的发展41-45
  • 一、Web 3.041-43
  • 二、移动互联网43-44
  • 三、网络数据库44-45
  • 第二节 信息主体、信息产业与全球化45-49
  • 一、信息主体的新特征45-47
  • 二、信息产业的新趋势47-48
  • 三、信息利用的全球化48-49
  • 第三节 个人、企业、国家三方间的有机关系49-55
  • 一、个人与企业间的关系50-51
  • 二、企业与政府间关系51-53
  • 三、政府与个人间关系53-55
  • 第四章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权利的要件55-69
  • 第一节 信息权利的主体性要件55-60
  • 一、作为义务主体的互联网企业56-57
  • 二、作为立法者的国家57-59
  • 三、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59-60
  • 第二节 信息权利的客体性要件60-64
  • 一、有限的人格利益60-62
  • 二、显著的财产利益62-63
  • 三、隐含的社会利益63-64
  • 第三节 信息权利的内容性要件64-69
  • 一、作为基础的自主选择权65-66
  • 二、有条件的查询与更正权66-67
  • 三、有范围的诉讼请求权67-69
  • 结语 实践性标准下的权利发展69-71
  • 主要参考文献71-79
  • 在校期间获得的研究成果79-80
  • 致谢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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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经济有规模才有效益[J];领导决策信息;2000年17期

2 吕斌;;互联网产业的侵权险境[J];法人;2010年08期

3 谭扬芳;;互联网企业纷纷海外上市的利弊分析[J];红旗文稿;2011年14期

4 童锡骏;;关于天津市发展互联网的几点建议[J];求知;2011年07期

5 ;上海出台培育大企业互联网产业计划[J];政策w,

本文编号:2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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