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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的责任承担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7 14:03

  本文关键词:代驾的责任承担主体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年来,随着代驾行业的迅猛突起,代驾所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关于有偿代驾与无偿代驾中代驾人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承担问题,在不同的法院却有不同的判决。根据浦东新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有关有偿代驾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偿代驾中代驾人对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为机动车使用人,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然而,在最高院《审判案件指导与参考》一书中,列举了一个关于无偿代驾的案件。这一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程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代驾人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为机动车使用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而在再审中,法院改变了关于代驾人为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认定,其认为无偿代驾与有偿代驾不同,无偿代驾人并没有从中获取报酬,而是将被代驾人送回家,因此运行利益应该归被代驾人所有。同时,由于代驾人是受被代驾人的指示而进行操作,所以运行支配也应该归属于被代驾人而非代驾人,综合分析,无偿代驾中代驾人的责任认定不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而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关于无偿帮工的责任认定,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可以发现法院在代驾问题上的判决是相互矛盾的。在有偿代驾与无偿代驾这个问题上,关于代驾人是否是机动车使用人,是否享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进行区别对待的。另外,代驾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关于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分离的情形仍然有待疑问。因此本文试图厘清代驾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并就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责任认定与分配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明确代驾关系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促进代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代驾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本文将结合两种代驾分类方式,重点阐述有偿代驾与无偿代驾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传统代驾公司中,存在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即被代驾人、传统线下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二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在侵权责任认定上,代驾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在互联网代驾中,虽然也存在三方当事人,但关于代驾平台与代驾人之间的关系则不无疑问。通常,代驾平台会与代驾人签订一个代驾协议,在此协议中约定代驾平台仅作为中介,承担居间责任,而就代驾人在驾驶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则不负责任。互联网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仍然成立雇佣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并不符合居间关系的构成要件。不管是互联网代驾平台公司还是传统代驾公司,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之间应该成立承揽关系,其理由在于代驾公司中的代驾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被代驾人的指示,但这种指示程度相较于雇佣关系中的指示程度较低,被代驾人关于行驶路线等必要事项的交代仅仅是进行一种必要信息的传达,并无智力上的关于劳务的排列组合。关于驾驶的技巧、最近的路线、速度的操控等被代驾人并没有对代驾人进行指挥,完全是由代驾人自由决定的。因此,被代驾人与代驾人之间并没有构成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并不构成雇佣合同中的“指示”。同时,由于代驾关系中所产生的结果是将被代驾人安全送往目的地,因此符合承揽关系中的交付工作成果的要件。不管是有偿代驾还是无偿代驾,代驾情形都不能纳入《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关于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因为代驾中所有人并没有移转机动车的直接占有,代驾人仅仅作为机动车的占有辅助人,其构成要件不符合49条之规定。关于其责任认定,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中“机动车一方”的标准来判断。有偿代驾与无偿代驾仅仅是代驾服务费收取上的差别,并不能影响代驾行为本身的性质。从逻辑上的种属关系看,代驾属于种概念,有偿与无偿属于属概念,属概念的不同并不影响种概念的性质。代驾的本质属性就是由代驾人控制代驾车辆的风险,并享受控制他人车辆的权利,代驾人作为驾驶人理应成为“机动车一方”。在确认不管是有偿代驾人还是无偿代驾人均应认定为“机动车一方”之后,便面临着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因为,在有偿代驾中,代驾人既是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对于有偿代驾人的赔偿责任认定面临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与《侵权责任法》第48条适用之竞合。在无偿代驾中,代驾人由于符合无偿帮工的构成要件,因此,代驾人即是无偿帮工关系中的帮工人,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对于无偿代驾人的责任认定面临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与《侵权责任法》第48条适用之冲突,关于二者的适用将产生截然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本文对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进行研究,就当前解决赔偿责任竞合的几种理论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请求权竞合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竞合说中当两种请求权效力不完全相同时,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使相关特别规定无法发挥作用、不利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彻底贯彻。法条竞合说本质上否定了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其认为仅仅产生了法条适用上的竞合。这一理论试图通过弱化请求权竞合的理论,通过特定规则来规避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从而简单、快捷地解决法条适用问题。一般只能用于解决在空间、实践、逻辑上处于不同位阶的法条冲突,对于诸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基于同一位阶,不同机关制定的法条之间的“隐性冲突”无法得到适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在立法目的、法律效率、利益衡量基础上作出的综合选择,但如果从表现形式上看,本文更倾向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其解决了法条竞合说中所不能解决的“隐形冲突”问题,否定了请求权自由竞合中的孤立解决方式,解决了疑难的责任适用问题。因此,在有偿代驾中,可以择一行使,最终均由代驾人承担责任。而在被代驾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定作人有过错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无偿代驾中,根据立法目的、利益衡量的标准,应最终认定适用无偿帮工责任,由被帮工人即被代驾人承担责任。除非被代驾人明确拒绝代驾人进行代驾,否则代驾人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代驾 机动车一方 承揽 无偿帮工 责任竞合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9
  • 导言9-19
  • 一、问题的提出9-10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10-11
  • 三、文献综述11-17
  • 四、主要研究方法17
  • 五、论文结构17-18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8-19
  • 第一章 代驾之基本法律关系19-25
  • 第一节 代驾之概述19-22
  • 一、代驾的涵义19-20
  • 二、代驾的种类20-21
  • 三、代驾的基本属性21-22
  • 第二节 代驾之基本法律关系22-25
  • 一、内部关系22-24
  • 二、外部关系24-25
  • 第二章 代驾之法律适用25-37
  • 第一节 机动车责任主体认定25-29
  • 一、机动车保有人责任25-28
  • 二、“机动车一方”责任28-29
  •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第48条、49条之构成要件29-34
  • 一、“机动车一方”的构成要件29-33
  • 二、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情形的法律解释33-34
  • 三、车主垫付责任的免除34
  • 第三节 代驾情形的定位34-37
  • 一、代驾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34-35
  • 二、代驾人应作为“机动车一方”35-37
  • 第三章 代驾人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法律责任之认定37-43
  • 第一节 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法律关系之认定37-40
  • 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37-38
  • 二、有偿代驾中代驾人或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之间成立承揽关系38-40
  • 第二节 无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法律关系之认定40-43
  • 一、情谊行为说40-41
  • 二、无偿帮工责任41-43
  • 第四章 代驾中损害赔偿责任之竞合43-53
  • 第一节 责任竞合的产生43
  • 第二节 责任竞合的理论分析43-50
  • 一、请求权竞合说43-46
  • 二、法条竞合说46-48
  •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48-49
  • 四、请求权相互影响说49-50
  • 第三节 代驾中责任竞合之处理方式50-53
  • 一、有偿代驾中的责任竞合处理方式50
  • 二、无偿代驾中的责任竞合处理方式50-53
  • 结语53-54
  • 参考文献54-58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8-59
  • 后记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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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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