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7-04-30 20:10

  本文关键词:论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遗失物品的现象每天都在上演。正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当遗失的物品价格不菲,或者对于遗失人来说有人身专属性,遗失物的归还对于遗失人来说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都对拾得遗失物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不能否认的是,虽然立法上对拾得遗失物制度做出了规定,并且在不断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缺漏和值得商榷之处,例如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如今的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时间成本日益高昂,一个人在拾到物品后,不可能原地等待遗失人回来寻找遗失物,而是耗费精力和时间找到遗失人,同时还要看管好遗失物以免其受到损害,在此过程中,拾得人甚至要为此花费金钱。在找到遗失人并顺利将遗失物归还遗失人之后,不免产生两种结果。一是遗失人为了感谢拾得人帮助自己找回遗失物,在支付拾得人为归还遗失物付出的必要费用的同时,给予拾得人一笔“感谢费”,另一种则是支付了必要费用后,口头上对失主表示感谢。对于这两种后果,拾得人并没有选择权,法律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具体采取哪种措施完全取决于遗失人的个人素质。相信除了精神十分高尚的人,多数人在此时往往感到失落,这也就使得拾得人找到失主并归还遗失物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既然归还遗失物后得不到好处,甚至还有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权利义务极为不对等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避免麻烦,大多选择对遗失物视而不见或者干脆将其占为己有。这样的结果与我国遗失物立法的目的背道而驰,同时也与传统美德背道而驰。究其成因症结,主要就在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在我国的立法缺位。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只能要求失主支付其为归还物品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或者只有在有悬赏广告时才能要求支付报酬。与有限的请求权极不相称的是,现行法要求拾到物品的人承担妥善保管拾得物、及时告知失主、返还遗失物等多项义务。若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灭失的情况下,还要担负赔偿的风险。但与此相对,法律却并未规定与之相对应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无疑给拾得人增添了更多的负担。客观来讲,这也就是人们为何不愿上交遗失物,情愿视而不见或者占为己有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遗失人无法找回物品的根源所在。这也就引出了本文的论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存废。我国现行法对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物权法》中关于遗失物法律制度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已有显著进步,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仍然比较简单,目前仅规定了拾得人必要费用请求权等有限权利,这使得法律在具体适用和实施的时候面临困难。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并未对遗失物问题作出相应的解释,法院审判案件时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处理,缺乏统一性的规范,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频发生。同时,对于拾得遗失物所涉及的众多配套制度例如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拾得人留置权等权利在立法上还是空白,这也就使得拾得遗失物相关的立法很难应对如今形势下遗失物问题的复杂变化。在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赋予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其为归还遗失物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但不得要求报酬。在生活节奏如此之快的今天,这一要求显然已经无法适应遗失物拾得和归还关系的复杂变化。它让拾得人承担了保管、返还的义务,但与此相对,它没有考虑到拾得人为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等等,如此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利于拾得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综上所述,要正确应对拾得遗失物问题的立法,就必须对现有立法体系进行重构,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国际立法趋势,加入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以实现拾得人的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解决遗失者和拾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本文拟从三部分论述我国当前拾得遗失物制度立法的不足,同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以及外国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现状。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解读,学界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存废的观点以及生活中群众的具体实践,分析我国目前立法体系存在的不足。我国立法体系中并没有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仅规定了在遗失人刊登了悬赏广告的前提下,拾得人有权要求遗失人依法履行支付悬赏广告所提费用的义务。我国立法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但仅在遗失人先做了单方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同时,本部分列举了国外民法典中拾得遗失物部分有关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在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同时,完善了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实现。通过中外立法的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立法在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方面存在弊端,如今的立法理念让拾得人找到失主并归还遗失物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为了避免麻烦,大多数人选择对遗失物视而不见。这样的结果与我国遗失物立法的目的背道而驰,同时也与传统美德背道而驰。第二部分,通过必要性、可行性两个方面的分析论述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首先,首先,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进行必要性分析。第一,符合国际立法趋势。通过比较分析,比较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可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并且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外国立法例强调不仅要保护遗失人的权利,同时也要兼顾拾得人合法合理诉求的保护。这样做不仅提高了拾得人联系遗失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避免了遗失人的财产损失和资源浪费。同时也兼顾了遗失人和拾得人双方利益,实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通过对比外国立法例,可知我国现行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其内容过于理想化,过度拔高了国民道德素质,也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第二,符合民事权利发展趋势。从我国民事权利发展演变过程来分析,民事权利的范围正逐步呈现扩大的趋势。那么,在这样的形势下,把公民的机遇发现作为公民取得新的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应有之举。我国在立法中进一步确认这种机遇性财产收入的合法性,并且将其作为我国公民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对公民民事权利的有效补充和扩大。同时,也符合我国民事权利发展演变的趋势。第三,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遗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反映了民间实践对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认可,立法中肯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对实践发展的回应。其次,进行可行性分析。从目前国民道德素质、利于权责相统一、是对拾得行为的合理引导三方面,对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进行了审慎反思。遗失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对其实际劳动的“辛苦费”,这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在社会成本、时间成本日益高昂的今天,报酬请求权是同拾得人实际劳动、费用支出等相对应的,报酬请求权反而能激励拾得人“拾金不昧”。第三部分是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重构的难点及路径。在假设承认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情况下,要使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就要完善与之相应的配套制度已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这一部分在假设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下,对如何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创思和构想:首先是明确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报酬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了保证其权利实现的救济措施——赋予拾得人对遗失物的留置权,假若失主不愿意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拾得人有权对该物品进行留置,以此督促遗失人履行其支付义务。而在报酬报酬请求权与悬赏酬金请求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允许物品拾得者选择或自愿放弃。通过配套措施的制定能够保障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权利的行使和落实。遗失物制度的完善关系到遗失人和拾得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它是拾得遗失物制度重构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本文通过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存废的分析,对我国目前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立法缺位进行反思,希望为完善我国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作出较为详尽的论证。
【关键词】: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 拾得人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3
  • 导言13-21
  • 一、问题的提出13-14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4
  • 三、文献综述14-17
  • 四、主要研究方法17-18
  • 五、论文结构18-19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9-21
  • 第一章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存与废21-25
  • 第一节 他域立法与司法介绍21-22
  • 一、肯定报酬请求权的立法模式21
  • 二、否定报酬请求权的立法模式21-22
  • 第二节 我国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现状分析22-25
  • 一、我国实践中的具体做法22-23
  • 二、学界观点及立法现状23-25
  • 第二章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必要性可行性分析25-29
  • 第一节 必要性分析25-26
  • 一、符合国际立法趋势25
  • 二、符合民事权利发展趋势25-26
  • 三、实践发展的需要26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26-29
  • 一、符合民众道德现状26-27
  • 二、利于实现权责统一27
  • 三、利于合理引导拾得行为27-29
  • 第三章 报酬请求权制度难点29-38
  • 第一节 报酬请求权制度重构的难点29-33
  • 一、拾得人报酬数额的确定29-31
  • 二、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除外情形31-33
  • 第二节 报酬请求权配套措施制定难点33-38
  • 一、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竞合的法律适用33-35
  • 二、拾得人留置权35-38
  • 结语38-39
  • 参考文献39-42
  • 后记42-43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王宏;论拾得遗失物制度[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1期

2 刘坚勇,郭一星;试论遗失物拾得归属之法律制度[J];山东审判;2002年03期

3 张小军;遗失物拾得几个问题[J];榆林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4 喻林春;;论拾得遗失物[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S2期

5 曾山;;遗失物拾得法律问题的比较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7年11期

6 曹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重建[J];法制与社会;2008年08期

7 邬春海;;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8年17期

8 魏建;彭涛;;财产的最佳利用与遗失物制度的法律选择——遗失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J];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04期

9 巴卓;;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J];法制与社会;2009年24期

10 陈凤贞;;试论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的立法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魏建;;财产的最佳利用与遗失物制度的法律选择——遗失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A];2007年山东大学“海右”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C];2007年

2 黄少安;王安;;对拾遗者是否定罪及其权利主张的法经济学分析——以深圳机场梁丽拾遗案为例[A];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09年

3 陈姝宏;;对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一点思考[A];当代法学论坛(2007年第3辑)[C];2007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记者 李晓萌 通讯员 周凯 武芳;《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征求民意[N];长江日报;2008年

2 ;遗失物“充公”拾得人难获补偿?[N];检察日报;2005年

3 石峰;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权[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5年

4 吴坤;悬赏寻找遗失物承诺应兑现 失物半年无人认领收归国有[N];法制日报;2007年

5 隋海虹 谷桂云;遗失物悬赏广告并非都能兑现[N];检察日报;2007年

6 律师 周一鸣;遗失物悬赏要兑现[N];战士报;2008年

7 吴俊刚;拾得遗失物依法应返还[N];法治快报;2008年

8 瞿森斌;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缺陷[N];江苏经济报;2011年

9 陈丽萍;公共场所遗失物拾得人如何认定[N];江苏法制报;2013年

10 杨涛 陈娟娟;拾得遗失物应享有报酬请求权[N];检察日报;2005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赵兵;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2 李惠紫;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1年

3 李姗姗;日本遗失物法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4 赵自力;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2006年

5 邬春海;论遗失物拾得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6 卢大兴;遗失物取得研究[D];南昌大学;2011年

7 姚振宇;论我国遗失物制度之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

8 美尔瓦提.胡马尔;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4年

9 许双龙;中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历史辨析与当今借鉴[D];南京大学;2014年

10 孟庆莹;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年


  本文关键词:论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3749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749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ebc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