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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隐私协议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路——以互联网分层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1-06 18:31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价值越发凸显,相比于不法侵害,服务提供者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更为隐秘。用户的在线行为需要经过互联网的三个层级,而每一个层级都具有单独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能力。隐私协议的内容决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但"同意或离开"规则和"点击即同意"方式使用户对隐私协议的条款不具有协商能力。联通、小米和微信的隐私协议均使用户对个人信息丧失控制,用户同意后个人信息难以得到保护。仅依靠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足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应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方式确立隐私协议的形式和必需的内容,将透明度与日常报告结合,通过公私并行的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隐私协议中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
    (一)数据传送的一般方式与互联网的分层
    (二)隐私协议的规则与内容
    (三)保护现状:基于典型隐私协议的分析
三、保护的困境
四、保护的进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数据权利体系论纲——兼论《芝麻服务协议》的权利空白[J]. 温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2)
[2]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程啸.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3)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J]. 张平.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3)
[4]网络服务协议订立的法律规制[J]. 姚黎黎.  科技与法律. 2016(06)
[5]P2P网贷平台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基于服务协议的分析[J]. 周新生.  法学杂志. 2016(10)
[6]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 梅夏英.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9)
[7]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J]. 吴伟光.  政治与法律. 2016(07)
[8]论同意不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J]. 任龙龙.  政治与法律. 2016(01)
[9]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本文编号:357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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