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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用性的判断——“磁悬浮磁能动力机”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22-01-13 21:55
  专利实用性作为专利授权的重要实质条件之一,要求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能够实际实施和重复实施,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产生积极效果。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能够实现,如是其本身的固有缺陷引起的则认定为不具备专利实用性,否则,认定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实用性的判断在传统技术领域可以适当弱化,但在高新技术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8)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案件事实
2 法院判旨
3 选出理由
    3.1专利实用性的判断要素
    3.2“能够制造或者使用”与“能够实现”之间的关系
4 案件评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沃尔尼·朗伯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无效案[J]. 管荣齐,周阳.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10)
[2]我国专利实质条件的改进建议[J]. 管荣齐.  知识产权. 2013(10)



本文编号:358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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