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采矿权到期未获延续其所附抵押权是否消灭?

发布时间:2022-01-21 19:27
  <正>案情简介:某县一家冶金公司于2004年7月取得了该县某铜铁矿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为筹集生产资金该冶金公司与该省的发展银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采矿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2 000万元,合同约定了该冶金公司"以约定的采矿权设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采矿权抵押类)》中明确"设立抵押的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并在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该冶金公司 

【文章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20,(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本案焦点:
观点分歧:
分 析:
    (一)采矿权有存续性,延期须按时申请
    (二)采矿权到期未延续,抵押权随之消灭
    (三)不准予采矿权延续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综 述:



本文编号:360082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60082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f6f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