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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2-01-26 07:08
  现代保理业务自美国发展成熟,后传入欧洲,进而运用于向来以出口经济为导向的亚洲,总不过百年。学说及实务对这一交易型态应如何规整于现有法律体系之下,也未有统一的说法。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根据法律构成理论的要求,保理合同的当事人间发生争议时,必须回归适用既有的法律规定。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即债权让与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保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也以让与之债权为基础。因而,将保理合同定性为债权让与应无疑义,进而,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也可在保理合同中予以适用。债权让与通知是一个极度重要但却容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它是平衡债务人、让与人以及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关键环节之一,还会对债务人外的第三人之利益产生影响。但保理中的债权让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给债权让与通知规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冲击,从而引发实践中的法律风险。因此,在现今对债权让与通知讨论很零散的背景下,本文拟立足于保理合同的司法实践,以国内外学界、实务界的相关见解为借鉴,系统地讨论与债权让与通知规则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保理合同的核心为债权让与。首先,比较分析了关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多种...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保理合同的核心:债权让与
    (一)关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学说
    (二)保理合同:债权让与协议
二、保理合同与债权让与通知规则的联系
    (一)债权让与通知对保理合同效力的意义
    (二)保理对债权让与通知规则适用的挑战
三、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一)通知的主体
    (二)通知的形式
    (三)通知的内容
    (四)通知的时间
四、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适用的效力
    (一)通知对让与人和受让人的效力
    (二)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通知对债务人外第三人的效力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6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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