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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取向与体系开放性

发布时间:2022-02-10 15:52
  民法典合同编迄今已公布三次征求意见稿,草案之间一脉相承,不断改进。较之现行合同法,合同编草案内容上更为充实丰富,体系上也更加完备,值得称道。但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合同编进一步进行实用主义的设计与改造,处理好合同编与民法总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尽量减少合同编中的准用性规范,将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诚信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充实进合同编,并重申合同效力规则,以维护合同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未规定债总的情况下,应确立"合同中心主义"的债法模式,在合同编中纳入准合同规则、债的种类规则和以物抵债规则等内容,以发挥合同编替代债总的功能。面向未来,合同编更需要搭建一个开放的体系来储存更多的规范能量,性质上强调市场交易基本法的定位,规范上强调规则、原则和标准的有机融合,类型上强调有名合同的扩容,从而保持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开放性。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20,4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 维护合同法的完整性
    (一)民法典体系化与合同法完整性
    (二)合同编完整性缺失的表现及后果
        第一,准用性规范设置过多。
        第二,一般规定比较单薄。
        第三,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
    (三)“重述”合同效力规则是维护合同法完整性的关键
二 发挥合同法功能的替代性
    (一)是否规定债法总则的争论
    (二)“合同中心主义”的债法模式
    (三)合同法应予发挥的债总功能
三 保持合同法体系的开放性
    (一)性质的开放性:合同法的市场交易法定位
    (二)规范的开放性:规则、原则与标准的有机融合
    (三)类型的开放性:有名合同的扩容
四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草案违约归责原则评析[J]. 陈自强.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1)
[2]论民法典编纂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以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思想与体系构造方法为视角[J]. 黄家镇.  现代法学. 2018(06)
[3]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草案若干规定解读和建议[J]. 朱晓喆.  法治研究. 2018(05)
[4]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立法思路的问题及弥补——从“参照适用”的方法论性质切入[J]. 于飞.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02)
[5]十九大科学立法要求与中国民法典编纂[J]. 孙宪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6]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的重大立法问题研究[J]. 李建伟.  政治与法律. 2017(07)
[7]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J]. 谢鸿飞.  河南社会科学. 2017(06)
[8]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2017(02)
[9]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J]. 朱广新.  交大法学. 2017(01)
[10]论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J]. 王利明.  中外法学. 2017 (01)



本文编号:36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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