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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民法规制:以《民法典》第1009条的适用为例

发布时间:2022-02-12 19:19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可分为调整范围、引致规范和行为禁令三个部分。调整范围部分为"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无论是从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潜在影响来看,还是从其损害对象来看,《民法典》将其纳入调整范围都是必要的。引致规范部分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部分表明立法者有意对人体基因编辑活动进行协同规制。"国家有关规定"在既有规范中占比最大且有其优势,同时列举完全合理。行为禁令部分包括"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以及其他利益,应同时从主体之维和程度之维阐释;"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既强调活动本身不得违背生命伦理道德,也强调行为主体不得违背职业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既关注现今世代的利益,也关注未来世代的利益。这三个部分为有机整体,构成了一个能有效规制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条文。《民法典》将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纳入调整范...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5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调整范围
    (一)《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
    (二)《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系效应
三、引致规范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核心要义
    (二)同时列举“国家有关规定”的主要原因
四、行为禁令
    (一)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二)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2020(04)
[2]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J]. 王利明.  东方法学. 2020(04)
[3]从生命健康权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对物质性人格权规定的规范创新[J]. 杨立新.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03)
[4]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J]. 石佳友.  清华法学. 2019(05)
[5]人类基因编辑多维风险的法律规制[J]. 王康.  求索. 2017(11)
[6]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J]. 谢鸿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6)
[7]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J]. 石佳友.  法学研究. 2016(01)



本文编号:362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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