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婚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发布时间:2022-02-13 08:20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有相似之处。由于理论上对于"赠与"一词未能准确把握,引起无休止的有关"一般赠与"和"婚内赠与"应如何区分的争论。赠与合同的核心是单务、无偿性,因此如果夫妻间的财产处置非作为利益交换的工具时,应直接视为一般性赠与合同,按照《合同法》领域规则处理,满足要件时可以赋予撤销权;反之,则应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内部关系中,财产约定一经生效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并不得任意撤销。当涉及一方或双方的交易第三人时,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确定物权移转的规则。 

【文章来源】: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33(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
二、区分视野下的婚姻财产约定与赠与
    (一)婚内赠与和一般赠与
    (二)婚姻财产约定并非“赠与”
三、约定的性质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
    (一)婚姻财产约定的性质
    (二)婚姻财产约定之效力说
    (三)对婚姻财产约定五种模式的评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对抗力规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适用[J]. 杨晓琰.  科技与法律. 2016(03)
[2]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J]. 刘耀东.  时代法学. 2016(01)
[3]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论[J]. 姚辉.  人民司法. 2015(04)
[4]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J]. 田韶华.  法学. 2009(03)
[5]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J]. 许莉.  法学. 2007(12)



本文编号:362284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62284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6af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