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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之必要与可行

发布时间:2022-02-13 18:22
  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司法领域开创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最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先行者,也是先进者。可见,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在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交易中大量真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必然带来重大效率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谓的消耗。现行法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都有其特定指向,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不成功,均无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因此,民法典起草中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是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实现民法典制度创新的良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同解除的例外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它不会颠覆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带来额外的道德风险,也并不违反我国既有法律传统。起草中的民法典写入...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去留之争: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
二、司法先行与司法先进:从个案到类案再到规范
三、合同僵局与制度创新:入典之必要
四、“假想的障碍”:入典之合理可行
五、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入典:何必再等20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J]. 王利明.  云南社会科学. 2020(01)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J]. 韩世远.  中外法学. 2020(01)
[3]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J]. 王俐智,孙学致.  交大法学. 2020(01)
[4]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J]. 王利明.  法学评论. 2020(01)
[5]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J]. 石佳友,高郦梅.  比较法研究. 2019(06)
[6]司法类案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J]. 高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1)
[7]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J]. 孙良国.  法学. 2019(07)
[8]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J]. 刘承韪.  清华法学. 2019(04)
[9]吸收还是摒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反思——基于相关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J]. 蔡睿.  现代法学. 2019(03)
[10]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J]. 崔建远.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本文编号:362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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