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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探究

发布时间:2022-02-14 18:38
  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文章来源】: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34(0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两种不同裁判意见的争辩
    (一)矿业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论
    (二)矿业权转让合同无效论
三、“违反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合同无效”之进路证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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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J]. 朱庆育.  法学家. 2016(03)
[3]主体资质影响合同效力之理论探析——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例[J]. 李有星,高放.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05)
[4]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是否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J]. 李淑芬.  国土资源导刊. 2014(03)
[5]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J]. 耿林.  私法研究. 2012(02)
[6]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J]. 王轶.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5)
[7]民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政治哲学思考——以私人自治的维护为中心[J]. 易军.  法商研究. 2005(06)
[8]违法合同的无效判定及其应用[J]. 李凤章.  人民司法. 2005(10)



本文编号:362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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