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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进步与不足

发布时间:2022-02-16 12:35
  相对于我国原有的《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有了一些进步:包括"可有的进步、需有的进步和须有的进步";相较于域外的担保物权法制,《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尚有一些立法不足:包括"须有而没有、需有而没有和可有而没有的不足"。在《民法典》颁布之后,谈及担保物权制度的进步与不足,其目的在于解释好、适用好担保物权法;在此基础上,继而自觉地为担保物权法制的再现代化续足理论准备。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进步
    (一)关于“可有的进步”
    (二)关于“需有的进步”
    (三)关于“须有的进步”
二、《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立法不足
    (一)“须有而没有”的立法不足
    (二)“需有而没有”的立法不足
    (三)“可有而没有”的立法不足
三、对《民法典》担保物权法“进步与不足”研究的价值
    (一)关于《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立法进步方面的研究价值
    (二)关于《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立法不足方面的研究价值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物权法定:宏观叙事与微观求证[J]. 董学立.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02)
[2]刍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J]. 曹明哲.  南方金融. 2019(01)
[3]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J]. 董学立.  法学研究. 2014(06)



本文编号:362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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