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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中法益位阶的理解与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2-02-21 02:49
  《民法典》的体系化编制,进一步凸显了"公权干预限缩"和"私权保护扩张"的精神。如何处理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仅是立法需要通盘考虑和规划的问题,也对司法实践的理念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法官不仅需要认定合同是否有效,还要判断基于合同产生的履行请求权能否支持,甚至需要确定不同请求权的优先保护顺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研究,也不能限于合同相对效力的范畴,而需以债、物区分原则和不同权利的法益位阶为视角,扩展到其产生效果的评价和救济。本文试图以效力评价体系的维度为逻辑起点,分析法益位阶对限制性规范的影响,进而通过"提取公因式"方式,对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代表交易安全的第三人信赖利益对法律行为约束力、履行力乃至对抗力的影响做一纲要梳理。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导言
一、效力评价体系的维度
    (一)关于区分原则与效力相对性的理解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从广义上可细分为约束力、履行力、对抗力三个维度[2]
    (三)约束力、履行力和对抗力状态的评价,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二、法益位阶对效力体系的影响
    (一)民法体系内对于不同法益保护的区分
    (二)法益位阶对于效力评价体系的影响通过法定的限制性规范来体现
三、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位阶之实证辨析
    (一)关于公共利益及其位阶的理解与实证
    (二)关于公序良俗及其位阶的理解与实证
四、人身利益位阶之实证辨析
    (一)关于人格权位阶的理解与实证
    (二)关于身份权位阶的理解与实证
五、交易安全利益位阶之实证辨析
    (一)物上信赖利益的理解与实证
    (二)身份信赖利益的理解与实证
六、法益位阶优先保护的边界与平衡
    (一)外观主义的边界
    (二)救济方式的平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J]. 高圣平.  清华法学. 2020(03)
[2]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J]. 崔建远.  清华法学. 2019(05)
[3]法律行为效力:公法与私法之异同[J]. 江必新.  法律适用. 2019(03)
[4]《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J]. 朱庆育.  法学家. 2016(03)
[5]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J]. 王利明.  法学家. 2014(01)



本文编号:363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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