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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附随义务之法定解除

发布时间:2022-02-24 01:13
  从功能上看,附随义务可分为与给付有关的附随义务以及与给付无关的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可以导致合同法定解除权,但必须对其产生要件进行限制。一方面,债权人主张法定解除时合同必须处于生效状态;另一方面,损害行为必须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达或严重损害合同信赖的程度,而债权人是否为催告无关紧要。另外,原则上不应当要求债务人主观可归责作为法定解除权的产生要件,但应将其作为判断违反附随义务是否严重影响合同信赖或合同目的不达的重要依据。例外允许特定情形下将债务人主观归责作为违反附随义务产生法定解除权的要件,但是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予以均衡。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53(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附随义务的内涵
三、违反附随义务产生法定解除权的正当性
四、违反附随义务之法定解除权的产生要件
    (一)主张法定解除时合同处于生效状态
    (二)损害行为
    (三)损害后果——合同目的不达或严重损害合同信赖
        1.与给付有关的附随义务——合同目的不达
        2.与给付无关的附随义务——严重损害合同信赖
    (四)主观归责性
五、结语:对案例的回应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J]. 王文胜.  中国法学. 2015(04)
[2]论合同附随义务的独立性及其抽象规范的具体化[J]. 王敬礼.  湖北社会科学. 2015(06)
[3]我国合同法上附随义务之正本清源——以德国法上的保护义务为参照[J]. 迟颖.  政治与法律. 2011(07)
[4]德国新债法中附随义务的构造[J]. 李昊.  环球法律评论. 2009(05)
[5]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J]. 梁慧星.  中国法学. 1999(03)



本文编号:364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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