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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07-14 18:36
  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侵权成本增加,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长期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其引入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另一方面,立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侵权行为人主观条件模糊、规制对象不够全面、数额计算标准缺乏合理性,立法应当统一并细化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增加其规制对象,并对数额计算标准进行修改。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一)理论基础
    (二)实践基础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的主观条件界定模糊且无特色
    (二)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缺乏合理性
    (三)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不够完善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统一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并加以细化
    (二)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
    (三)增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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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实现——兼论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表达[J]. 赵万一.  社会科学文摘. 2017(03)
[3]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J]. 孔祥俊.  知识产权.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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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J]. 袁杏桃.  甘肃社会科学. 2014(05)
[6]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J]. 罗莉.  法学. 2014(04)
[7]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J]. 唐力,谷佳杰.  法学评论. 2014(02)
[8]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界定与规制[J]. 董伟威,童海超.  人民司法. 2014(01)
[9]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J]. 曹新明.  知识产权.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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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6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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