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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价值界定与判定方法——以“符号学”为视角进行认知

发布时间:2022-08-02 15:00
  商标标志在承载指示商品来源功能之外,作为社会信息传递的"符号",发挥着多重功效。《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即是对商标标志作为"符号"所承载信息传递功能的禁止性规定。然而,因前述法律条款规定的较为抽象与概括,导致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时可"预期性"不强,存在适用的不确定性。本文将以实证研究与系统研究的方式,结合"符号学"的具体认知方法,通过对"其他不良影响"蕴含价值理念的分析,进而从判断的主体、时间、标准、参考因素、举证责任等五个方面对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方法进行探索,以期减少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认知的分歧。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典型案件概述
    (一)基本案情[1]
    (二)裁判理由简述
二、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价值界定
    (一)以“符号学”的视角对商标标志多重价值功能的确定
    (二)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发展历程及其具体内涵
    (三)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与社会主流文化、道德的价值契合
三、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方法
    (一)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判断主体的认知
    (二)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判断时间的认知
    (三)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判断标准的认知
    (四)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参考因素的认知
    (五)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结语



本文编号:366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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