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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5 05:01
  人工智能算法既不同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也不应受专利审查制度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限制,而是能与专利权的价值内涵相契合的权利客体。人工智能算法在抽象思想和具体应用之间定位于抽象思想的具体应用,兼具思维属性和技术属性;具体的人工智能发明可以用专利法律制度"技术三要件"的审查标准,衡量其是否可被授予专利权。与一般的工业技术方案相比,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对自然规律、自然法则和抽象思想的利用并非显而易见,并且,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与计算机程序内置的抽象语言之间存在较高的模糊性,在明确了人工智能算法不是绝对属于非可专利主题以后,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算法发明的特点,对现行法确立的专利实质要件审查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于现行法对人工智能算法是否属于不可专利性客体的分析
    (一)人工智能算法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二)人工智能算法是否属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三、专利法立法政策是否对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构成限制
四、与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相适应的专利实质要件审查标准的调整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算法创新可专利性问题探讨[J]. 邱福恩.  人工智能. 2020(04)
[2]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探析——从知识生产角度区分抽象概念与具体应用[J]. 狄晓斐.  知识产权. 2020(06)
[3]如何研究新技术对法律制度提出的问题?——以研究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为例[J]. 王迁.  东方法学. 2019(05)
[4]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问题研究[J]. 刘强.  时代法学. 2019(04)
[5]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法规制——理论争议、实践难题与法律对策[J]. 刘鑫.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6]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J]. 李彦涛.  东方法学. 2019(01)
[7]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J]. 单晓光,罗凯中.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8(04)
[8]人工智能发明专利审查标准研究[J]. 刘强,周奕澄.  净月学刊. 2018(03)
[9]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Mayo二步分析法”的适用[J]. 李洁琼.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2)
[10]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保护 法律规范的冲突、选择与适用[J]. 张政权.  电子知识产权. 2013(07)



本文编号:37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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