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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72条解释论

发布时间:2022-12-17 17:56
  我国《民法总则》颁布,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体现了中国民事法律法典化的成就。该法第172条的立法表达,首次在民法典总则性文本中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对于民事立法、司法和守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此前,表见代理制度只是规定在《合同法》第49条。而《民法总则》第172条对于《合同法》第49条来说,并无太大的改进,基本是照搬原文,因此在《民法总则》颁布止后,对于表见代理的法律条文适用,仍需要进一步进行解释以指导对民事法律司法实践的使用。表见代理制度对于民事法律而言,具有理论上以及实践上的意义,而表见代理制度的条文表述相对比较模糊,对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也有所影响,会导致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具有不确定性。本文从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总结《民法总则》第172条对于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条件。本文共有七章。第一章是对选题意义的阐述,表述了表见代理制度在《合同法》到《民法总则》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并分析了表见代理制度对于当前司法实践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是对表见代理的制度产生的基础以及其制度价值,阐述了其产生的意义和功能,并提供了其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官...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以及选题意义
    第二节 研究方法
        一、比较研究的方法
        二、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三、法社会学的方法
第二章 《民法总则》第172条解释基础
    第一节 表见代理制度的历史解释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及现状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涵义
        三、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问题探析
    第二节 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法社会学解释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经济基础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方法论基础
        三、信赖保护原则之考量
    第三节 表见代理制度价值解释
        一、交易安全机制的维护
        二、代理制度的完善
        三、信用机制的建立
第三章 《民法总则》第172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要件之解释
    第一节 表见代理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一、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二、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第二节 权利外观表象的含义
    第三节 代理权外观表象要件的特征以及考量因素
        一、代理权外观要件特征
        二、代理权外观要件的判断及主要考量因素
第四章 《民法总则》第172条对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所包含要件之解释
    第一节 相对人善意涵义
    第二节 相对人善意的判定及考量因素
        一、相对人调查核实义务及主要考量因素
        二、相对人信赖合理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第五章 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之要件分析
    第一节 被代理人归责性的内涵
    第二节 被代理人归责性在德国法与法国法中的区别
    第三节 被代理人归责性的必要性
    第四节 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判断标准
        一、理论基础研究
        二、对于被代理人归责性的判断标准
第六章 《民法总则》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具体适用方法
    第一节 把握价值基础以及严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其价值制度
        二、严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第二节 明确且完善具体制度适用规则
        一、严格统一类案标准
        二、综合考量构成要件
第七章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本文编号:372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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