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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怎么用好惩罚性赔偿?——谈《民法典(草案)》第1232条的合理性与缺陷

发布时间:2023-01-31 20:03
  <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涉及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草案)三审稿中首次对这项制度作出明确规范,引发各界高度关注。本刊特刊登一篇有代表性的观点,供共同探讨。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惩罚性赔偿的内涵
二、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法律意义
    1.符合我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2.符合我国构建全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的需要
    3.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
三、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
    1.客观要件中的措词不明晰
    2.请求权主体范围狭窄
    3.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4.损害赔偿适用弹性过大
四、构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1.对“严重后果”一词进行界定
    2.扩大请求权人范围
    3.明确请求主体与侵权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4.明确并细化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5.完善配套制度,设立公法财团法人



本文编号:373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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