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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可预见规则

发布时间:2023-02-01 19:13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的重要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利益和预期利益,而可预见规则就是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一种合理限制方式。对于可预见规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直到CISG第74条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精神和原则,协调了在可预见规则在国际商事贸易合同适用中的法律矛盾。我国的《合同法》第113条也对预期利益的赔偿和限制作出了规定,但是在规则的具体适用以及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颇多争议,有待进一步明确。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可预见性规则的理论发展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二、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分析
    (一)体现了外部价值对于责任的限定作用
    (二)凸显了合同内部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平衡了守约方和违约方的利益需求
三、可预见规则的基本要素
    (一)预见主体
    (二)预见时间
    (三)预见的范围
    (四)预见的判断标准
四、我国合同法的借鉴与完善
    (一)我国应用的实证研究
    (二)完善我国可预见规则的建议



本文编号:373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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