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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应增设性自主权

发布时间:2023-02-18 17:18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分则,其人格权编应明确增设"性自主权",以克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性利益保护模糊、矛盾和不足的缺陷,而且不宜通过一般人格权概括地或通过其他人格权迂回地来进行保护。"性自主权"是指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在性利益的保护上,中外各国都经历了从"贞操权"到"性自主权"的转变,实现了从歧视女性到坚持男女平等的转变,我国学者现也多在"性自主权"的意义上使用"贞操权"的术语。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强奸行为、欺诈型性侵行为、性骚扰行为、猥亵侮辱型性侵行为、强迫卖淫等类型的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在我国人格权立法中增设"性自主权",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大陆学者对于性利益保护的基本观点
    (一)贞操权说
    (二)性自主权说
    (三)性权利说
    (四)法解释说
三、我国大陆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对于性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一)罗马法对贞操的保护
    (二)《德国民法典》对贞操的保护
    (三)《台湾民法典》对贞操的保护
四、我国大陆有关性侵的主要类型及存在的争议
    (一)强奸行为
        1.是否应承认“婚内强奸”的问题
        2.强奸是否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二)欺诈型性侵害行为
        1.法官的不同观点
        2.理论分析与反思
    (三)性骚扰型性侵害行为
五、我国大陆未来立法对性利益保护应采取的态度与措施
    (一)性自主权是什么
    (二)为何要保护性自主权
    (三)怎么保护性自主权
六、结 论



本文编号:374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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