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之评判

发布时间:2023-02-22 19:34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似乎否定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权力。法院是否有权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也是学术研究的难点之一。学术界有否定说和赞同说两种观点,其内在依据是防止职权主义产生的弊端以及实现民法公平、诚信原则。我国既有的司法实践也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实践方案。实际上,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与依职权主动调整的关联度不大,职权主义的一般性禁止与此也并不相关。救济条款的性质以及司法作为社群公正的机制是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根据。但该调整必须有界限,即该违约金必须是过高才能够进行调整,且调整后的数额也必须合理。但作为衡平性规范要求一个确定的标准是不现实的。《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不应当解释为绝对否定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的可能性。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与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
二、我国学界的观点以及比较法的简单考察
    (一)我国学界的观点
    (二)比较法的借鉴
三、我国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司法实践
    (一)总体方面的描述
    (二)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案例的总结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总结
四、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解释
    (一)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既有解释及其批评
        1.公平原则说。
        2.诚实信用说、权利滥用说等。
        3.一种更新的学说。
        4.对债务人的保护。
        5.公共政策。
    (二)一种回归本源的思路———当事人的认知局限与司法的功能
        1.当事人的认知局限。
        2.司法的功能。
五、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特征
    (一)法院依职权调整为什么要有限度
    (二)法院如何干预———“过分”的界限
六、结论



本文编号:374816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74816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425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