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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商标注册环节的使用意图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2 20:50
  为了遏制囤积商标等恶意注册行为,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列为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的绝对事由,不受申请主体和期限的限制。商标注册阶段“使用意图”或者“使用目的”要求第一次在我国商标立法中被提及,其制度定位、调整范围、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有待论证。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将缺乏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行为类型化为五类情形,解决了部分使用意图的证明问题,在司法标准和更细致的行政标准公布以前,全面分析商标使用意图的认定和证明相关问题具有研究价值。以往的学术理论研究多是从规制“恶意”的角度出发,少有对“使用意图”的直接探讨,本文借鉴英美两国立法司法经验,立足于我国注册制的基本前提,从认定规则的确定和适用两个层面分析我国商标注册环节的使用意图。第一章从商誉才是根本谈起,认为持续使用商标才能累积商誉,若要平衡公平和效率、维持多方主体利益均衡、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必需继续强化商标使用对注册制的修正和补充作用。并对我国商标活动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美国和英国在商标注册环节引入使用意图的立法...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注册制背景下强化商标使用的意义
    (一)商标和商誉的关系
    (二)法哲学价值
        1.效率和公平
        2.利益均衡
        3.诚实守信
    (三)现实意义
二、注册阶段引入使用意图要求的实践
    (一)国外相似制度借鉴
        1.美国意向使用制度
        2.英国意向使用和拒绝恶意注册制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三、使用意图的认定逻辑和标准
    (一)证明逻辑探讨
    (二)判断标准解析
        1.从“使用”的概念辨析看使用意图的认定要素
        2.使用意图的证明:与实际使用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
        3.使用意图的证明:与商标权人直接相关的事实
        4.证据事实的整体性和关联性
四、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要素分析:“不以使用为目的”与“恶意”的关系
    (二)制度定位:与“使用要求”体系其他制度的协调
    (三)具体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混淆注册时使用意图要求与注册后实际使用要求的主观方面
        2.提出申请阶段:特定领域必要证明的提交
        3.行政异议和司法审查阶段:证明责任分配和移转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7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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