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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的“避风港”:重新思考中国网络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03 23:39
  主流观点认为"避风港"原则保护了网络视频平台,免除了平台对用户上传视频内容的主动审查义务,但也因此帮助平台进行著作权侵权。但如果我们回顾中国网络视频平台的发展历史会发现,中国法院对"应知"的认定相对宽泛,要求视频平台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审查义务。对热播、知名的视频内容,应确保平台上不存在相应的侵权内容。这种法律解释在"避风港"原则被移植到我国前就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避风港"原则的移植并未彻底改变。由于司法实践的这种倾向,网络视频平台负担了比较高的视频审核成本,最终不得不改变商业模式,从视频分享模式转向版权购买模式。这一历史过程揭示了法律责任设置对商业模式发展的中长期影响,应谨慎赋予平台责任。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从优酷网的转型说起
二、“避风港”原则的历史和美国实践
三、现有研究评述:“野蛮生长”和“非法兴起”
四、中国法的两次转型:“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
    (一)2006年以前:前“避风港”时代
    (二)2006-2010:中国版“避风港”原则的确立
    (三)2010年至今:热播作品应知
    (四)小结
五、“合法兴起”失败:法律责任对平台商业模式的影响
六、结语:谨慎赋予平台责任



本文编号:375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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