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格式条款行政规制研究——基于地方性法规文本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0 02:29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包含两大层面,一为个别合同关系微观层面,二为整体市场宏观层面。前一层面上的格式条款滥用行为主要由私法加以调整,但私法难以应对整体市场层面的格式条款滥用实践。行政规制摆脱了具体合同关系束缚而直指格式条款本身,在管控格式条款"交易秩序塑造功效"方面独具优势。通过对采集的二十八项地方性法规进行疏解,依次提炼出"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手段""法律责任"及"规制效力非免责性"等要点。以前述要点为依据,行政规制功能应定位于"格式条款内容监管",其规制结果不涉及效力评价且无终局性,其基本属性应为管理型规制而非裁断型规制,其主导意旨则应兼具主动性与谦抑性。最终而言,从市场秩序管理角度而非法律争议解决角度审视行政规制,当属认识与完善该机制时的根本立足点。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思路释明
(一)作为必然选择的格式条款行政规制
(二)作为首选研究路径的地方立法实践
二、格式条款行政规制地方性法规文本疏解
(一)地方性法规文本整合
(二) 地方性法规文本解读
1.行政规制对象
2.行政规制主体
3.行政规制手段
(1)制定示范文本
(2)拟定格式条款“黑名单”
①禁止免责情形
②禁止加责情形
③禁止除权情形
④禁止扩权情形
(3)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①强制备案的格式条款类型
②免于备案的格式条款类型
③备案机关
④备案时间
(4)提出修改建议
①提出修改建议的形式
②收到修改意见后的反馈
(5)举行异议听证
①听证申请批准
②听证时的公众参与
(6)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
(7)接受申诉、举报、处理建议、司法建议
4.法律责任
(1)使用人责任
(2)规制主体责任
5.规制效力非免责性
三、格式条款行政规制地方立法经验总结
(一) “格式条款内容监管”之功能定位
(二) 效力评价禁止与规制结果非终局性
(三) 管理型规制之基本属性定位
(四) 主动性与谦抑性并举之规制意旨定位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66497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思路释明
(一)作为必然选择的格式条款行政规制
(二)作为首选研究路径的地方立法实践
二、格式条款行政规制地方性法规文本疏解
(一)地方性法规文本整合
(二) 地方性法规文本解读
1.行政规制对象
2.行政规制主体
3.行政规制手段
(1)制定示范文本
(2)拟定格式条款“黑名单”
①禁止免责情形
②禁止加责情形
③禁止除权情形
④禁止扩权情形
(3)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①强制备案的格式条款类型
②免于备案的格式条款类型
③备案机关
④备案时间
(4)提出修改建议
①提出修改建议的形式
②收到修改意见后的反馈
(5)举行异议听证
①听证申请批准
②听证时的公众参与
(6)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
(7)接受申诉、举报、处理建议、司法建议
4.法律责任
(1)使用人责任
(2)规制主体责任
5.规制效力非免责性
三、格式条款行政规制地方立法经验总结
(一) “格式条款内容监管”之功能定位
(二) 效力评价禁止与规制结果非终局性
(三) 管理型规制之基本属性定位
(四) 主动性与谦抑性并举之规制意旨定位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66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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