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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8 19:05

  本文关键词: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从古罗马时期,监护制度就已经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了规定,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在沿袭罗马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都进行了改革且形成自己的体系。随着历史变迁、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新的立法理念例如“人权保护”、“身心照顾”、“生活正常化”等逐渐兴起,并为各国接受予以体现在立法改革中。相比古罗马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的形成时间,我国古代在成文法里面对该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儒家思想”和“家长制”长期以来在我国扮演着法律的角色。成年人监护制度真正开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是在清末和民国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80年代末才设立了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但是,起初的制度设计上漏洞百出而且立法理念陈旧,最开始制度设置的本意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障社会贸易的安定,但是在达到维稳目的的同时,却忽视了被监护人本身的人身自由人权和利益。这样的体制也必然引发被监护人被虐待或者被边缘化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民法现在对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采取的是单一概括式的监护管理模式,在诉讼法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规定有宣告制度。但是经现代医学佐证,因其精神、健康状况、智力等原因致使意思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可能还是拥有对基本民事行为识别的能力,而且有些能够参与部分社会活动。而法律忽视这部分意志予以全部或者部分剥夺显然有失妥当,并且我国已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独居老人自杀的事件也屡屡发生,更有许多行为能力意识能力欠缺的主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何维护此类弱势群里的权利,除了社会福利保障予以完善全民素质予以提高外,最根源的解决途径还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运用了社会科学历史、社会与法学以及精神卫生法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分析制度中存在基本问题和被法律忽视的地方,并予以分析最后落实到完善新制度构建的建议之中。在规范民法学外,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学的方法将国外各国立法与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内容和立法理念予以对比分析,从国外优秀立法模式发现我国立法的缺陷并予以改善,运用了历史分析方法分析我国的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历史发展过程。并通过实证主义分析方法结合法社会原理,提出建设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去引言、结论部分,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总共3万余字:本文正文第一部分,分析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现状并提出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我国民法中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被监护的主体、监护人的设定范围及选任、监护人的任职资格及职责、监护的设立方式、监护关系的变更与终止和监护的监督与撤销几个方面。其次,提出我国现行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被监护人主体立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被监护人范围过窄;对被监护人人身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第二,关于监护人的立法问题,监护人资格规定不明确、科学;监护人权利的缺失;监护职责不完善;监护措施类型过于单一;第三,监护的程序保障制度缺失;监督机制不健全。本文第二部分,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理论分析。包括:第一,被监护人范围分析,分析我国的被监护主体,类比其他国家被监护主体的范围并予以逐一分析;第二,监护人类型分析,分别对监护执行人(监护人)、监护权力利人、监护监督人的选任和范围及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三,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监护关系内容分析,讨论“监护”的性质定性,分析监护关系的构成要素,并且就监护权的三部分,监护事务、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分述;第四,成年人法定监护措施的类型分析。分析国外监护制度的措施类型并进行利益权衡探讨适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模式;第五,成年人法定监护的程序保障分析,分为启动程序和公示程序两个方面。本文第三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在理论研究和制度称谓中,应以中性术语替代原制度中的歧视性术语;第二,在民法典体系上,成年监护制度宜编排在婚姻家庭篇,与未成年人监护并列;第三,制度的保护援助主体范围扩大;第四,监护措施扩展到三种类型;五,法院代表公权力机关参与。第六,注重程序保障。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关系着我国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例如人权保护、社会公平、交易安全、“老有所依”等等,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现有的立法存在着立法体例不科学、监护对象范围过窄、监护立法理念旧、立法内容缺失等缺陷,必须改革并加以弥补,构建完善的成年人法定监护体系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社会实践调查以及人力物力财力。但是该项制度的建立不论是立法执法与实际成效的比例权衡、还是从公民权益的保障和人性化立法和社会福利程度来佐证,其可行性都是毋庸置疑的。
【关键词】:老年人孤独死 尊重自我决定权 不良生活习惯者 监护执行人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3
  • 引言13-15
  • 1 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5-21
  • 1.1 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立法现状16-18
  • 1.1.1 我国法定监护被监护的主体16-17
  • 1.1.2 法定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17
  • 1.1.3 监护关系的变更与终止17-18
  • 1.1.4 监护的监督18
  • 1.2 我国现行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8-21
  • 1.2.1 被监护人范围的立法问题18-19
  • 1.2.1.1 被监护人范围过窄18-19
  • 1.2.1.2 对被监护人人身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19
  • 1.2.2 关于监护人的立法问题19-20
  • 1.2.2.1 监护人资格规定不科学19-20
  • 1.2.2.2 监护人监护措施设置不合理20
  • 1.2.2.3 监护人权利设置缺失20
  • 1.2.3 监护制度缺乏程序保障与监督机制20-21
  • 1.2.3.1 监护的程序保障制度缺失20-21
  • 1.2.3.2 监督机制不健全21
  • 2 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理论问题分析21-36
  • 2.1 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被监护人范围分析21-25
  • 2.1.1 精神障碍患者22-23
  • 2.1.2 智能障碍者23-24
  • 2.1.3 身体障碍者24
  • 2.1.4 老年人24-25
  • 2.1.5 难以控制自身行为的恶习者25
  • 2.2 成年人法定监护中监护人类型分析25-28
  • 2.2.1 监护权力人25-26
  • 2.2.2 监护执行人26-27
  • 2.2.2.1 监护执行人范围和顺序26-27
  • 2.2.2.2 监护执行人任职资格27
  • 2.2.3 监护监督人27-28
  • 2.2.3.1 监督人的选任27-28
  • 2.2.3.2 监督人的职责28
  • 2.3 成年人法定监护关系内容分析28-32
  • 2.3.1 成年人法定监护性质定性28-29
  • 2.3.2 法定监护权利事务内容分析29-30
  • 2.3.3 法定监护权权利内容分析30-31
  • 2.3.4 法定监护权义务内容分析31-32
  • 2.3.4.1 “尊重自我决定”义务31
  • 2.3.4.2 身心注意义务31-32
  • 2.4 成年人法定监护措施的类型分析32-34
  • 2.4.1“一元化”32-33
  • 2.4.2 “类型化”33
  • 2.4.3 “一元化”与“类型化”的比较33-34
  • 2.5 成年人法定监护的程序问题分析34-36
  • 2.5.1 启动程序34-35
  • 2.5.2 公示程序35-36
  • 3 完善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36-45
  • 3.1 改革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及法系编排36-37
  • 3.1.1 改革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36-37
  • 3.1.2 调整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在民法中的编排37
  • 3.2 完善法定监护制度中主体部分立法37-41
  • 3.2.1 扩大被监护人主体范围37-38
  • 3.2.2 对法定监护人的立法改革建议38-41
  • 3.2.2.1 监护人的公法化和社会化38-39
  • 3.2.2.2 法定监护执行人的制度构建39-40
  • 3.2.2.3 成年监护监督人的强化40-41
  • 3.3 规范成年人法定监护监护权内容41-42
  • 3.3.1 监护人事务明确化与细化41
  • 3.3.2 法定监护人权利内容立法完善建议41-42
  • 3.3.3 法定监护人义务内容立法完善建议42
  • 3.4 构建成年法定监护保障程序42-44
  • 3.4.1 监护的启动程序42-43
  • 3.4.2 变更和终止43
  • 3.4.3 公示程序43-44
  • 3.5 保护与支援措施方式多元化44-45
  • 结论45-46
  • 参考文献46-49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49-50
  • 致谢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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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竹青;德国从成年人监护制度到照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2期

2 李因来;;世界各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演变及比较评析[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2期

3 王U喰

本文编号:37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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