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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劳务提供者损害的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4 21:41
  我国调整劳务提供者受害的制度有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雇佣”表述不同的是,对于类似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以“劳务”为表述,而对于两者的关系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劳务关系下法律适用的争议。新法与旧法规定的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本应当优先适用,但由与其对于第三人致劳务提供者损害的问题没有规定导致此种情况在新法中存在立法空白,在第三人与劳务接受者的责任分配、劳务接受者请求权的行使顺序、劳务接受者的追偿权、劳务接受者为单位时的归责原则上争议颇多。理论上对于第三人和劳务接受者间的责任分配有三种观点,即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接受者与第三人按过错分配责任、劳务提供者可行使选择权。笔者认为应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完善法律对于选择权、追偿权的规定,并通过改造并引入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制度完善个人间劳务关系下第三人致害的立法缺陷,以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一)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现存规定
    (二) 现存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劳务关系的界定对第三人致害的影响
    (一) 理论界的观点
    (二) 本文的观点
三、理论界有关第三人致害责任分配的各种观点
    (一) 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 劳务接受者与第三人按过错分配责任
    (三) 劳务提供者可行使选择权
四、第三人致害时责任分配的应然规则
    (一) 劳务接受者为个人时的责任分配
    (二) 劳务接受者为单位时的责任分配
五、立法完善建议
    (一) 明确界定劳务关系
    (二) 废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
    (三) 将补充责任制度引入个人间劳务关系
    (四) 明确个人劳务接受者的追偿权
    (五) 单位用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六) 完善雇主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6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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