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专利法》的三种专利区别立法的经济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8 11:06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发明专利保护的是思想,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体现一定思想的空间造型表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以产品为载体的美学表达,三者功能不同,只有科学配置才能实现激励创新目标,这种差异决定了世界通行做法是三者独立成法,我国则是混合式立法,后果是激励效果错位,应当在《专利法》修订时将三者各自独立成篇,同时提供实用新型授权标准。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三种专利存在本质性差异
(一)历史演进上,三种专利并不是被看作同一种保护对象
(二)客体价值上,三种专利所追求的并非同一种价值
(三)制度经济学上,三种专利的经济效果并不相同
二、三种专利的本质差异决定了调整规范的差异化
(一)调整对象的各自独立化
(二)规则内容的各自差异化
(三)救济措施的各自区别化
三、我国不采取独立性差异立法的弊端
(一)不利于解释立法者权利初始分配的意图
(二)不利于实现鼓励创新、提高科技能力的激励目标
(三)不利于强化我国专利的国际保护
(四)不利于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水平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7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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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专利存在本质性差异
(一)历史演进上,三种专利并不是被看作同一种保护对象
(二)客体价值上,三种专利所追求的并非同一种价值
(三)制度经济学上,三种专利的经济效果并不相同
二、三种专利的本质差异决定了调整规范的差异化
(一)调整对象的各自独立化
(二)规则内容的各自差异化
(三)救济措施的各自区别化
三、我国不采取独立性差异立法的弊端
(一)不利于解释立法者权利初始分配的意图
(二)不利于实现鼓励创新、提高科技能力的激励目标
(三)不利于强化我国专利的国际保护
(四)不利于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水平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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