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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1 22:23
  由于缺乏管理,流浪动物随处可见,流浪动物伤人事件也偶有发生。有人需要为流浪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个承担责任的主体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查找案例,分析案例,发现在实践案例中,有些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出现案例相似判决结果却不相同的情况,这并不利于流浪动物的管理,从而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甚至有害司法判决的公信力。针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规定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并总结出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然后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发现案例反映出的争议问题一个是在关于流浪动物责任主体的认定上;一个是在多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上;之后就是关于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后,除了侵权损害赔偿,其他的救济机制不够完善。其中第一个争议问题也是最有必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关于流浪动物的责任主体,从《侵权责任法》第82条可以看出,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本文通过论证分析发现上述规定的责任主体范围过窄,不够周延,以致难以适应现实社会中复杂多变的情况;而且法院将善意投喂人认定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显然有违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本文先是对流浪动物的责任主体...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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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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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论文结构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一、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
    (一)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主要争议问题
        1.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2.多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
        3.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二、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义务
        1.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2.善意投喂人
        3.民间组织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1.小区物业管理
        2.行政管理部门
        3.学校
        4.企事业单位
三、多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
    (一)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为同一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之间的补充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四)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免责事由
        1.法定的免责事由
        2.约定的免责事由
四、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一)健全动物身份登记制度
    (二)建立动物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建立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基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77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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