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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3 00:05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如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与补偿性赔偿制度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同时理论和立法部分没有完整联系在一起。目前,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所制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用在消费领域和侵权领域中,虽然两者之间有显著不同,在各自领域中的规定也存在明显冲突。但是,我们仍能从中看出,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想能够持续推行,需要依靠立法手段,不能只靠理论验证。如今,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向其他领域扩展应用范围。1993年,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49条,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其惩罚对象仅限于欺诈人员,这项规定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广大争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第49条作为惩罚性赔偿依据是源自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引出此项制度主要是为了打击市场中的经济犯罪行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然而,在时代潮流的不断推进下,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已经不能适用于经济纠纷,其中双倍赔偿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案件审理需求,并且在欺诈行为认定以及赔偿金额方面都存在很多缺陷。为此,2013...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引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及制度演进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
二、“知假买假”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一)“知假买假”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综述
    (二)“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综述
    (三)“知假买假”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之证成
三、欺诈的认定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一)有关欺诈认定的观点综述
    (二)经营者主观状态的认定
    (三)经营者客观行为的认定
四、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存在的问题
    (二)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78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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