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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定的宪法之维与民法典编纂

发布时间:2023-04-21 01:44
  人格权法定存在两种不同语境:一是立足于人格权类型、边界的明确,二是着眼于人格权的权利基础。人格权法定的肯定论多强调前者,否定论则主要从后者出发。事实上,人格权的基础既非民法赋予,也不是来源于宪法:宪法规范存在多种类型,人之尊严、人权不是宪法权利,而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其与民事权利仍然泾渭分明。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法定既有可能也有必要。民法、宪法对人格权采取了不同的类型技术,标准在于个人受义务主体侵害的可能性;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均具有开放结构,但新生民事权利仅对宪法权利具有类型联想意义。在人格权类型和边界的界定上,"民法典(草案)"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仍应作出相应修改。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人格权法定的语境与可行性
    (一)人格权法定的语境识别
    (二)人格权法定的可行性
        1.民法宪法关系视野下人格权的权利基础
        2.民法典编纂背景下人格权法定的必要性
二、人格权法定的类型技术
    (一)人格权法定的类型差异
    (二)人格权法定与一般条款
三、民法典(草案)分则评析
    (一)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二)关于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
    (三)关于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本文编号:379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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