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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3 12:16
  无人驾驶汽车有别于传统人类驾驶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捷新型出行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其致人损害时侵权责任应如何合理确定的问题。因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过程具有自主无人性、驾驶安全需要依赖智能系统数据的收集与储存等新特征,以致于现有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难以完全套用。是故处理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便成为促进这一新兴交通工具发展之要义。而处理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问题,需主要解决责任主体的认定和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适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将存在现行侵权法视角下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难以认定、人工智能“黑箱”使因果关系无法厘清、自主驾驶行为使归责原则难以适用或适用失衡等问题。因此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问题需要结合其自身的技术特征对相关侵权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重新设计。首先适用公平原则解决以下特殊情况的归责问题:1、事故各方皆无过错时,基于公平原则由涉及事故的人员包括受害人、使用人、制造商以及软件设计者等各方分担损失。2、当黑箱的存在使得无法判断无人驾驶的决策是否因其系统存在缺陷而作出时应当...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外研究述评
        1.2.2 存在的问题
第2章 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质
    2.1 驾驶过程的自主无人性
    2.2 驾驶安全的数据依赖性
    2.3 行为决策的科技伦理性
第3章 现行规则在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中的应用障碍
    3.1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难以认定
    3.2 人工智能“黑箱”使因果关系无法厘清
    3.3 自主驾驶行为使归责原则难以适用或适用失衡
第4章 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确定
    4.1 公平原则的适用可解决部分归责难题
    4.2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
        4.2.1 无人驾驶汽车归责中“过错”的认定应采客观标准
        4.2.2 不同责任主体应当适用不同归责原则
    4.3 设置配套保险制度以分散风险与损失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人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本文编号:379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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