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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畜”视频的平台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08 02:27
  "鬼畜"视频由既有视频剪辑而成,存在侵犯著作权、人格权的可能。现行法律规则和研究对"鬼畜"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没有注意到"鬼畜"视频特殊的生产方式,过度保护了视频平台,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鬼畜"视频的创作是由视频平台组织的"迷群生产"方式完成的。迷群成员共享一套素材和视觉符号,模因化地使用这些符号创作视频,迷群内形成一定的群体结构和创作者世代。视频平台在迷群的形成和组织中起关键作用。因此视频平台应当承担起更高的注意义务,对"鬼畜"视频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进行审查,不应单纯依"避风港"原则被动地删除侵权视频。"鬼畜"视频的平台责任确定,符合网络侵权的一般原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应当与其在数字生产中发挥的作用相适应。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从“鬼畜”视频争议谈起
二、既有法律规则和研究评述
    (一)“鬼畜”视频的平台间接侵权责任认定
    (二)平台责任缺位造成的维权困难
    (三)生产方式的侵权责任意义
三、迷群生产:“鬼畜”视频的生产方式
    (一)“迷群生产”的概念
    (二)迷群与模因库:“鬼畜”视频娱乐性的来源
    (三)视频平台组织下的迷群生产
四、重新审视“鬼畜”视频的平台责任
    (一)对平台参与创作视频的审核义务
    (二)“鬼畜”视频素材的分类管理
    (三)普通视频的被动处理义务
    (四)平台义务的类型化讨论及意义
五、结语:总结和展望



本文编号:381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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