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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则与民法的当代转型

发布时间:2023-05-10 03:51
  《民法典》第9条所表达的"生态原则"并非对传统民法原则的简单增补。传统民法构建于行为中立性的假设之上,19世纪末的社会化运动和20世纪晚期的环境考虑虽然极大限缩了这一假设,却没有从理念上根本摒弃它。在生态原则引入风险预防的思想后,民法开始承认行为的前因后果、社会和生态影响也是行为的一部分。权利人不但有了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还有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的积极作为义务,并承担历史责任。同时,利用人格拟制技术把自然物承认为权利主体的做法也表明,生态具有了独立于任何个人或集体之利益的保护价值。法律的适用者在个案权衡时,不能仅考虑不同社会行动者的利益,也必须考虑生态保护利益。所以,生态原则本身具有独特的规范意义,无法为其他民法原则所涵盖。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法文化变迁
二、传统民法中的行为中立性假设
    (一)行为中立性假设
    (二)所有权的社会化
    (三)环境考虑的兴起
三、生态转向中的风险预防思想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扩张
    (二)风险预防思想对行为中立性假设的挑战
四、生态保护的独立价值
    (一)以人格拟制保护生态
    (二)人类中心思维在民法中的动摇
    (三)非人类中心思维的挑战
五、结论:生态原则的法文化意义



本文编号:381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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