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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23-05-12 19:10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七个条文规定了绿色制度,体系化贯彻落实《民法典》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相较于《民法典》颁布前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在权利救济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具体体现为:引入生态破坏责任以扩张权利救济范围;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拓深权利救济程度;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为"绿色诉讼"确立请求权基础,通过规定衔接条款以拓展权利救济方式。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侵权责任规则“绿色化”创新的体系与逻辑
二、救济范围的扩张:生态破坏责任的引入
    (一)立法确认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二元性
    (二)侵权责任编不直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
三、救济程度的拓深: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增设
    (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定位
        1.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的反思。
        2.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拓深救济程度功能的证成。
    (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构造解释
四、救济方式的拓展:“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的创设
    (一)规范性质:衔接性法律规范
    (二)规范功能:确立“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1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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