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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有损声誉要件:实然与应然——“《九层妖塔》案”二审判决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13 14:28
  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有损作者声誉构成要件已具有《著作权法》上的实然地位,否定该构成要件存在的非声誉论忽视法条解释的立法历史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值得商榷。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以及国外高水平精神权利立法动态,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应当以有损作者的声誉作为客观构成要件。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声誉要件的实然:基于历史解释法与立法目的解释法之考察
    (一)声誉乃前《著作权法》时期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定要件
    (二)《伯尔尼公约》荣誉或声誉要件乃《著作权法》的立法模板
    (三)《著作权法》立法者并无提高精神权利保护水平的立法意图
    (四)《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不一致规定不包括精神权利条款
    (五)《著作权法》权威解释著述确认了有损声誉的法定要件地位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声誉要件的应然:基于著作权基本理论之考察
    (一)非声誉要件论忽视了法国法与《著作权法》哲学基础的异质性
    (二)非声誉要件论对大陆法系精神权利理论整合自然权利与实用主义新趋势浑然不知
    (三)非声誉要件论误解了一元论/二元论的理论核心
    (四)非声誉要件论将思想表达两分原则沦为具文
    (五)非声誉要件论将导致权利平衡理论空洞化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声誉要件的应然:基于国外高水平精神权利立法动态之考察
    (一)协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电影产业发展的特别条款
        1. 法国法电影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
        2. 德国法对电影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特殊规定
    (二)部分精神权利高保护水平立法对声誉要件的引入
        1.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计算机程序、雇佣作品条款引入声誉要件
        2. 意大利法、印度法全面转向声誉标准
五、结语:当今的法国法官已不再是昔日的法国法官



本文编号:38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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