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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27 22:04
  在人机交互阶段,算法创作对传统著作权理论提出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物面临著作权保护的困境。这种困境体现在:公众对人工智能“创作”的现状持有或高估或低估的态度,以及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纠纷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同时,在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的研究中,理论界达成了关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的共识。但是,对于是否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著作权上的作品,还存在着理论分歧。而现实困境和理论冲突是来源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客体关系难题和独创性难题。主客体关系难题是指如何处理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缺失与客体具备作品外观的矛盾。独创性难题是指如何解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两种标准的选择。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扩张,理论上需要对两个难题予以回应。针对主客关系难题,本文主张设定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并参照美国学者所提出的雇佣作品的做法,采用以投资原则为基础的职务作品制度模式。同时,人工智能著作权的权属配置表现为:作品财产权属于投资者、作品署名权附随强制性署名义务。针对独创性难题,本文主张采用以作品和读者为中心的客观判断标准,侧重于读者对文本的感知,作者的创作意图和抽象个性不作为独创性判断标准的绝对要件。

【文章页数】:49 页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第一节 态度困境:过高估计与过低估计
    第二节 实践困境:同案不同判
    第三节 理论困境:两个核心争议
第二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难题
    第一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共识与分歧
        一、基于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否定的理论共识
        二、基于人工智能法律属性认定的理论分歧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客关系难题
        一、传统作品的主体资格与客体资格
        二、算法创作主体资格与客体资格的冲突
        三、作者功能的异化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难题
        一、传统独创性理论的事实确认与价值设定
        二、主观判断标准与客观判断标准的选择
        三、标准衡量因素的改变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客关系的现实安排
    第一节 对主客关系的分离评价
        一、主客体分离评价的应用
        二、主客体分离评价的本质
    第二节 对创作原则的突破
        一、人工智能时代创作原则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时代投资原则的运用
    第三节 对职务作品的类推适用
        一、雇佣作品制度的启示
        二、基于职务作品制度的权利归属
第四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节 独创性客观判断标准之证成
        一、法理基础:读者中心主义
        二、价值基础:激励理论
        三、立法目的:功利主义的角度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客观标准的确立
        一、独立创作的认定
        二、创造性标准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3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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