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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隐瞒“重大疾

发布时间:2023-08-15 19:42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疾病"亟待深入系统的解释。对于精神病而言,无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重型精神病应被排除;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属之。对于身体疾病而言,与性、生殖有关的疾病原则上属之;严重遗传性疾病原则上属之;甲类传染病和准甲类传染病应被排除,艾滋病、性病属之;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属之;重大身体疾病属之。此外,它包括需要医学查明的疾病。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前 言
一、精神疾病的解释
    (一)无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
        1.结婚属民事法律行为
        2.无结婚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结婚无效
        3.无法产生欺诈意图
    (二)“重型精神病”
    (三)其他弱智和精神病
二、身体疾病的解释
    (一)与性、生殖有关的疾病
    (二)遗传性疾病
    (三)传染性疾病
        1.甲类传染病和准甲类传染病
        2.“艾滋病、淋病、梅毒”
        3.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
    (四)其它重大疾病
三、重大疾病的探知——强制性婚检义务
结 语



本文编号:384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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