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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私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3-08-18 18:32
  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利益衡量予以解决。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当公开,将对隐私权造成侵害。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在动因是克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不同需求的利益博弈。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并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协调。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可以抽象为评级符号,并通过经济因素、声誉风险以及社会监督等多种路径予以规制。个人信用信息公开首先要不超越事先设定目的,其次要强调目的与结果的协调,最后需要信息主体的特定授权,进而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私法利益博弈
    (一)不对称克服: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在动因
    (二)利益博弈: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私法角力
二、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私法利益协调
    (一)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利益协调
    (二)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功能规制
三、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私法利益衡量的具体路径
    (一)特定目的: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过程限制
    (二)比例原则: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损害限制
    (三)授权原则: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自我隐忍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4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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