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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在外观主义原则适用上的差异性

发布时间:2023-10-29 17:29
  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编撰的当下,有必要在理论、国内外实践等方面厘清学界一直争辩不休的商法与民法之差异问题。从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上看,由于意思表示的判断标准、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存在差异,使得商法将该原则广泛适用,而民法则将该原则作为一种例外适用,在理论上存在适用思维的差异。这种适用思维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关外观主义原则的条文和案例得以体现,例如,与《日本民法》相比,《日本商法》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大,其适用该原则保护第三人效果也更强;在没有商法典的我国,这种适用范围、适用效果的差异也可从近期的《民法总则》的修订过程、2018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以及现行《合同法》等中得以体现。在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国内外实践中商法与民法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该差异应在接下来的立法中得以体现和贯彻。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理论中外观主义原则适用差异之体现
    (一)外观主义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二)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思维之差异
二、外观主义原则适用差异——日本之实践
    (一)“虚假商业登记的效力”与“虚假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之比较
    (二)“表见支配人”与“表见代理”之比较
    (三)“商号借用”与“表见代理”之比较
    (四)总结
三、外观主义原则适用差异——我国的实践
    (一)我国“民商不分”的立法模式
    (二)实践中依旧存在的外观主义原则适用差异
    (三)总结
四、结论



本文编号:385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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