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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凶宅贬值的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11-04 14:37
  凶宅贬值损失为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客观财产损失,可评价为损害赔偿法上的损害,但在认定凶宅贬值存在时,需房屋符合凶宅界定,具有可交易性,且不以已出售为必要。该种损害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应与侵害绝对权的情形等同对待,故意过失致害均可成立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认定凶宅贬值的损害范围时有具体计算和抽象计算两种方法。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凶宅贬值损失的可获赔性
    (一)凶宅贬值损失的客观性及其条件
        1.凶宅贬值损失属于客观财产损害
        2.凶宅贬值损失的存在条件
    (二)凶宅贬值损失属于可获赔的纯粹经济损失
    (三)凶宅贬值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及其责任构成
三、凶宅贬值损失的赔偿范围
    (一)损失范围的具体计算
    (二)损失范围的抽象计算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6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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